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与保证的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0:00
(一)案情林某拟从某财政公司处告贷100万元,请利康酒店、保利商行二家企业一起作保。在合同书中利康酒店和保利商行担任人均宣称:“若林××不能还款,愿代为实施”,并签字盖章。后林某到期无力还账,财政公司鉴于林某和保利商行一向经营不善、财物不多,遂直接告利康酒店,要求其代债款人还本付息,并承当违约职责。利康酒店提出,原告应先找林某要求其还账,即便林某不能还,也应将保利商行列为被告,由于利康酒店曾与保利商行达成协议,若林某不能还款,两边各分管50%。并且确保书写明“代为实施”,因而即便有职责,也仅限于归还本金,不能承当付出利息的职责和违约职责。(二)对本案的不同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原告应首要告林某,在林某不能偿债时,才干告利康酒店。第二种观念以为:原告可将林某、利康酒店、保利商行一起列为被告,恳求其负连带职责。第三种观念以为:原告能够挑选林某、利康酒店、保利商行中的任何一个作为被告,恳求其承当代为实施职责。(三)作者的观念本案首要需求处理的是作为一起确保人之一的利康酒店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的问题。我国《担保法》第19条规则:“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据此可见,假如在确保合同中没有清晰约好确保方法为一般确保,或许确保人没有清晰保存先诉抗辩权的,则确保人将按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从本案来看,一起确保人利康酒店和保利商行的担任人均在合同中写明,“若林××不能还款,愿代为实施。”“不能还款”的意义是什么呢?我以为“不能还款”并不是指到期今后不还款、不实施,而是指“不能”,即没有产业还款。在什么状况下才或许呈现不能还款的状况呢?只能是在债款人向债款人恳求实施债款并就债款人的产业诉请强制实施,在实施了债款人的产业仍不能清偿债款时,才干称为“不能实施”。假使债款人具有必定的产业能够用来清偿其悉数或部分债款,则不能称其为“不能实施”。由此可见,确保人宣称“若林××不能还款,愿代为实施”,其间清晰包含了保存先诉抗辩权的意思。所谓清晰,就是说从中可见确保人保存了先诉抗辩权,而不是说确保人与债款人就确保方法或是否保存先诉抗辩权问题约好不明。已然确保人在确保合同中清晰保存了先诉抗辩权,那么主债款人恳求一起确保人之一的利康酒店代为实施时,利康酒店能够回绝债款人的恳求,而要求债款人先就债款人的产业实施强制实施。值得讨论的是,假如债款人在就债款人的产业实施强制实施今后,仍不能完成债款,债款人应怎么向一起确保人提出恳求?一起确保人应承当何种职责?所谓一起确保,是指数人一起作为债款人的确保人,并对悉数债款负连带职责。债款人能够要求任何一个确保人承当悉数确保职责,确保人都负有担保悉数权完成的职责。一起确保的特色在于他们彼此之间是连带关系,也就是说他们都要向债款人负连带职责。在这一点上,一起确保不同于按份确保。所谓按份确保,是指确保人与债款人在确保合同特别约好各个确保人所分管的确保比例,并根据其比例承当确保职责。在按份确保中,确保人不承当连带职责。不过,按份确保必须由确保人与债款人特别约好,如无特别约好,则数个确保人应负一起确保职责,也就是说,他们一起应对债款人负连带职责。我国司法实践中即采纳这种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九条规则:“两个以上确保人对同一债款一起或许别离供给确保时,各确保人与债款人没有约好确保比例的,应当认定为连带一起确保。连带一起确保的确保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好各自承当的比例对立债款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