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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20:59

所谓统辖权贰言的客体,即统辖贰言权的目标,是指贰言权人对哪些品种的一审民事诉讼统辖能够建议统辖权贰言。一审民事诉讼统辖包含地域统辖和等级统辖。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以为,统辖权贰言的客体仅指地域统辖权。而笔者以为,统辖贰言权的客体还应包含等级统辖权。
1、“统辖权”按不同的规范可作不同的分类。地域统辖和等级统辖正是以“审判权的分管及土地”为规范对统辖权进行区分的成果。已然“地域统辖权”是统辖权贰言的客体,“等级统辖权”也应当是统辖权贰言的客体。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事人就等级统辖提出贰言应怎么处理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则:当事人就等级统辖提出贰言的,收受诉讼案子的法院应当仔细检查。这一规则给予了当事人就等级统辖能够提出不同定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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