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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长达十七年的老职工,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11:16

56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公司现已任职十七年。他的合同于2008年1月31日到期。因为他工龄太长,所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作合同了。所以单位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告诉他合同到期后,停止两边之间的劳作合同。张先生以为自己现已作业十七年了,并且立刻就快退休,现在单位提出停止,是不应该并且也没有人情味的一种做法。那么,单位是否有权停止合同张先生的合同?张先生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力?
案情剖析
一般情况下,在劳作合同到期时,单位也好,个人也好,都是有权单独停止合同联系的。可是针对工龄比较长且即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员工,《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则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五)在本单位接连作业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第四十五条劳作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景象消失时停止之规则。以上是《劳作合同法》关于老员工做出的特别维护。本案中,因为张先生在单位现已作业了十七年,并且他现在现已56岁,正好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所以关于他,单位是无权停止与他的劳作联系的,直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法条链接
(1)《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五)在本单位接连作业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
(2)《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作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景象消失时停止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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