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后存在哪些法律责任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06:27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企业因为运营不善,其出产运营活动存在严重困难,无法持续运营,企业存在歇业或许半歇业的状况,一起不按照工商行政处理部门的规矩进行年检,然后被撤消运营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第三条规矩:“公司经公司挂号机关依法挂号,收取《企业法人运营执照》,方获得企业法人资历。自本法令实施之日起建立公司,未经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运营活动。”从此条能够看出,是否收取《企业法人运营执照》成为企业是否建立的要件,由此能够得出,企业被撤消运营执照即损失其主体资历。可是企业收取的运营执照,进行商事挂号,在法理上存在此等效能吗?因而有必要了解商事挂号的法令性质。
一、商事挂号的法令性质
商事挂号是指有关义务人按照商法典、商事挂号法或许其他特别法的规矩,向商事挂号机关请求注册挂号并被挂号机关核准注册挂号和布告的法令行为。一般以为商事挂号准则源于欧洲中世纪,经过近代商法尤其是公司法的承继和展开,现已成为现代各国商法上的重要准则。这种准则要求商人将自己的严重状况和信息经过商事挂号机关注册挂号而揭露,让社会公众和第三人了解和把握,为社会和第三人供给最低极限的维护。因而商事挂号准则是商事事务揭露的重要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法令要求商人将自己的严重事务进行注册挂号;在英美法系国家,法令要求商人将自己的严重事务进行注册挂号。一旦商人按照法令的规矩进行了商事注册挂号,则该种挂号将会发作必定的法令效能。假如商人违背法令的强制性的规矩,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挂号,商人将承当必定的法令责任。关于商事挂号的性质存在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商事挂号具有公法性质。以为许多国家法令规矩商事主体只要经过挂号才干获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未经挂号不能从事商事运营活动;关于商事挂号的程序和挂号事项都有法令明确规矩,商事挂号请求人不得恣意加以改动。①另一种观念以为,商事挂号具有私法性质。以为商事挂号机关的挂号并非依据国家公法进行的,而是依据一个国家的民商事法令规矩来进行的,而民商事法令本质上归于国家私法;另一方面,商事挂号机关对商人的事项进行挂号,其意图是为了公示商人的基本状况,为社会公众和债权人供给最低极限的维护,商事挂号机关仅仅是消沉的挂号机关而非处理机关②。本文以为以上两种观念都从某一个旁边面剖析商事挂号,因为我国关于商事挂号规矩在公司法中,公司法尽管是私法,可是公司法中一起规矩对商事主体违背公司法的行政法令责任,此种规矩具有公法性质,因而不能简略地将我国公司法认定为私法,其具有必定的公法性质。关于公司的挂号规矩,我国公司法及其挂号处理法令对此进行了强制性的规矩,而不是恣意性的规矩,有关商主体有必要恪守该规矩,不然给予制裁。因而关于商事挂号具有公法性质。
二、商法人运营执照的效果
企业进行商事挂号,收取运营执照,进行出产、运营活动。运营执照在企业的运营活动中所起效果或许功用应定位是:
1、运营执照是公司结束建立挂号、获得企业法人资历的凭据。
运营执照的性质是国家授权的企业处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的注册企业颁布的准予其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的合法凭据。企业法人运营执照标明晰企业主体资历和运营资历的一起获得。依据《民法通则》的规矩,企业经主管机关核准挂号,即可获得法人资历。但随后出台的企业法令法规和规章、尤其是国务院和国家工商局出台的有关企业挂号规矩却将核准挂号和签发运营执照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将运营执照的签发或收取作为企业结束建立挂号, 获得企业法人资历的标志,日益凸显其对企业法人资历的证明效能,而逐渐弱化了核准挂号对企业法人资历的承认功用,核准挂号现在现已蜕化为朴实的程序法环节。企业违背法令、法规,被撤消运营执照即宣告企业各种资历的全面消除,且这种消除不以刊出挂号为条件。
2、运营执照是公司获得运营资历,成为商场活动中的合法主体,能够在公司章程规矩的运营范围或许核准挂号范围内从事运营活动的凭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矩:“公司运营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称号、居处、注册本钱、实收本钱、运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公司运营执照记载的事项发作改动的,公司应当依法处理改动挂号,由公司挂号机关换发运营执照。”《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第三十三条也相同规矩了企业改动运营范围,应当自改动抉择或许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动挂号。该法令第七十三条对公司挂号事项改动而未予挂号的,规矩责令期限挂号,关于有必要经核准而未获得同意,私行从事相关活动,状况严重的,撤消运营执照。改动曾经规矩企业有必要在核准的运营范围内从事运营活动的规矩。
三、企业被撤消运营执照后的主体资历问题
企业因为违法运营或许未按照法令法规的规矩进行年检被撤消运营执照,此刻企业的主体资历是否存在,存在下面几种观念。
1、法人品格否定说。这种观念以为,法人准则原为社会生活的需求,为群众的便当和公共利益的处置而创设的。基于此,法人假如建立是为了不法意图,或许建立法人有反社会的倾向,或许为其他公共利益所不允许的状况,国家天然有权利掠夺法人的品格,然后否定法人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被撤消运营执照是对其品格的肯定否定,即企业被全面、永久的被否定。
2、行为能力消除说③。该观念以为,撤消运营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办法,消除企业的运营资历,并不是消除企业的主体资历,企业在必定范围内仍视为存续,能够参与诉讼、清偿债款等一系列善后事务。
3、行为能力约束说④。该观念以为,企业被撤消运营执照之后,其主体资历依然存在,仅仅其行为能力遭到必定的约束,无法像正常的企业那样进行运营活动,类似于约束行为能力的天然人,只在清算意义上存在。
因为理论上观念的纷歧,然后在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撤消运营执照的法人的法令位置一向存在不同的观念。如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工商企字【1997】第173号《关于企业挂号处理若干问题的履行定见》第10条规矩,企业被撤消运营执照的,其法人资历或许运营资历中止。2002年5月8日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关于企业法人被撤消运营执照后法人资历问题的答复》愈加明确地表达了上述观念,其间标明:“企业法人运营执照是企业法人凭据,请求人经挂号主管机关依法核准挂号,收取企业法人运营执照,获得法人资历。因而,企业法人运营执照被挂号主管机关撤消,企业法人资历随之消亡。”“对企业法人而言,撤消运营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历被强行掠夺,法人资历也就随之消亡,并由挂号主管机关在企业挂号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求被撤消运营执照的企业法人再请求处理刊出手续。”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企业挂号程序规矩》第十八条规矩:“企业被依法撤消建立或许撤消运营执照的,应当中止运营活动,依法安排清算。自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依法请求刊出挂号。”尽管工商总局规矩撤消运营执照的企业经清算并处理刊出手续,但并未改动企业法人撤消运营执照其主体资历即告中止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采纳不同的观念。如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被撤消运营执照后,其民事诉讼位置怎么确认的函》中指出:“企业法人被撤消运营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完毕并处理工商刊出挂号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除,因而,企业法人被撤消运营执照后至被刊出挂号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能够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这种规矩,能够看出企业法人被撤消运营执照后,其主体资历并纷歧并消除,其依然能够参与诉讼,而不能进行运营活动,即法人资历和运营资历呈现了别离。
有学者把工商行政部门将运营执照集法人资历和运营资历的证明效能于一身的企业挂号准则,称之为“一致主义”立法模型,并在对其进行理论反省的基础上,指出这种立法模型将公法和私法范畴的问题相提并论,视运营执照为企业获得主体资历和运营资历的凭据,成果导致了实践操作和理论上的困惑。为了从准则规划上彻底处理现在企业被撤消法人运营执照后并不否定其法令主体资历的问题,有的学者还进一步提出了学习我国香港区域的公司立法,实施企业挂号准则中企业法人资历和运营资历分别由核准挂号与运营执照来证明的“别离主义”立法变革思路。
四、处理实践中被撤消运营执照企业存在的途径
本文以为,“别离主义”立法模型的变革思路无疑是一种十分有利的探究,但实践中公司被撤消运营执照后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与困惑,并非以上观念所能处理的。《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第四十三条规矩了被撤消运营执照的公司应进行清算,在清算后刊出公司挂号。此种规矩对曾经的规矩是一种前进,但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许说在公司法人不进行清算时,由谁进行清算。法令规矩以及理论讨论的内容在理论上是建立了,不存在任何对立,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种种问题在于法令规矩、理论讨论的是以企业已损失持续存在的可能性,应采纳积极主动行为为条件,来处理企业不作为、不进行清算时发作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被撤消运营执照后其不法状况何故持续存在,或许说企业被撤消运营执照后其不法状况得以存在的原因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工商行政处理部门在对企业作出撤消运营执照,并予以布告后,并未采纳进一步的办法,撤消才运营执照依然在企业处悬挂,公章未回收,依然在持续运用,有的税务挂号、银行账户依然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致使第三人以为其仍具有运营资历,持续与其进行事务来往,这是形成被撤消运营执照的企业得以持续存在的根本原因。而按照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法令》第二十条规矩:“规矩企业法人歇业、被撤消、宣告破产或许因其他原因中止运营,应当向挂号主管机关处理刊出挂号。”第二十一条规矩:“企业法人处理刊出挂号,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请求刊出挂号陈述、主管部门或许批阅机关的同意文件、整理债款结束的证明或许清算安排担任整理债权债款的文件。经挂号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运营执照》、《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刊出挂号状况奉告其开户银行。”第二十二条规矩:“企业法人收取《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后,满六个月没有展开运营活动或许中止运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挂号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运营执照》、《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刊出挂号状况奉告其开户银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矩:“挂号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运营执照》是企业法人凭据,除挂号主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能够扣缴或许撤消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破坏。”从以上的规矩能够看出,工商行政处理部门的不作为是形成被撤消运营执照企业持续存在的首要原因。
对被撤消运营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也是处理问题的重要方面。对被撤消运营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能够有用处理企业被撤消运营执照所发作的善后问题。在实践中,被撤消运营执照的许多景象是企业资不抵债,经过不进行年检而被撤消运营执照的手法,到达躲避债款,因而关于被撤消运营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显得尤为重要。关于被撤消运营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应由工商行政处理部门安排有关组织、个人参与的清算组对企业财物进行清算,关于存在被撤消运营执照的企业拒不合作、提交帐目不清、首要担任人无正当理由躲避等状况,因无相关的法令规矩,对此应加强相关的立法,防止被撤消运营执照的企业持续存在,影响正常的商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