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如何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07:54昨日得悉,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同意,市人社、财政部分拟定下发了《镇江市工伤保险费率起浮办理方法》。下面就跟着小编一同看看详细的内容!
跟着《方法》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办理机制得到完善,将发挥费率起浮的鼓励效果,促进用人单位改进条件,加强办理,做好工伤防备和工作恢复。
工伤保险费率起浮是指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在用人单位按所属职业基准费率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其工伤保险支缴率改变情况,确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所属职业不同费率层次间是否起浮及起浮的层次。工伤保险支缴率是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用人单位工伤员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含劳动能力判定费用)与该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份额。
据介绍,一至八类职业的职业界费率层次设定情况为:
一类职业分为三个层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起浮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职业分为五个层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别离向上起浮至120%、150%或向下起浮至80%、50%。
《方法》清晰,工伤保险起浮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时刻为每个工伤保险费率起浮评价周期完毕后次年1月1日。每个单数年的10月1日至下一个单数年9月30日为一个起浮周期,首个起浮周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2015年10月1日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在首个起浮周期内及起浮费率调整前按职业基准费率缴费;2015年10月1日后,新挂号参保的用人单位按职业基准费率缴费,在起浮周期内缴费不满二年的,不参与该周期费率调整,仍按职业基准费率缴费。对契合费率起浮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起浮一档或两档,起浮后用人单位的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职业基准费率。
为了清晰职责,充分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将一些不在用人单位办理职责规模内发作的工伤事端,如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等景象,不归入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作率的核算规模。
《方法》规则,用人单位在调整前一个起浮周期内存在因工逝世1人(含)以上的;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许员工人数的;骗得工伤保险待遇等景象的,其费率不得下浮。
关于镇江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方针的告诉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方针的告诉》(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告诉》)精力,结合实践情况,现将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方针调整的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关于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规范
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根据全国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相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各职业工伤危险类别对应的镇江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别离为该职业用人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0.6%、0.8%、1.1%、1.4%、1.6%、1.8%、2.0%、2.2%。
二、关于用人单位工伤危险职业类别区分
市、辖市(区)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要严厉依照《告诉》规则的职业类别区分,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挂号注册和首要运营出产事务等情况,别离确认其所对应的职业工伤危险类别。对因从事多种出产运营活动难以确认职业工伤危险类别的,一般以其员工人数所占比重最大的出产运营活动确认职业危险类别。对劳务差遣企业,可根据被差遣劳动者实践用工单位地点职业,或根据大都被 差遣劳动者实践用工单位地点职业,确认其工伤危险类别。
三、关于用人单位费率的确认和起浮
全市一致树立工伤保险费率起浮准则,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各用人单位施行费率起浮。市、辖市(区)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在每个起浮周期内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危险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根据其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工作病损害程度等要素,确认其费率是否起浮及起浮的层次。工伤保险费率起浮方法及起浮周期由市人社部分会同市财政部分一致拟定。
以上规范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规模内一致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