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现金补偿代替社保符合劳动法规定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1:05崔某的公司在他入职时与其约好,每月多发200块薪酬作为不帮其买社保的条件。随后崔某与公司免除劳作联系,他要求公司补缴作业期间的社保,公司以事前有约好为由回绝补缴。那么,职工的社保是不是能够经过多发点薪酬的方式来代替呢?
崔某于2009年2月应聘到苍山县某公司作业。招聘时,该公司与崔某暗里达到口头协议,公司不为其参与社会保险,每月薪酬多发200元。随后,崔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作合同。2010年2月合同到期后,该公司以崔某作业不努力为由与其停止了劳作合同。崔某所以向当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述,要求该公司付出经济补偿,并交纳作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开庭审理后,该公司以招聘时现已与崔某达到协议不为其参与社会保险,且每月多发200元薪酬为由,只赞同付出经济补偿,回绝为他交纳社会保险费。仲裁委以为,《劳作合同法》第72条规则:“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有必要依法参与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则:“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钱银方式全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自己薪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仲裁委遂作出判决:该公司付出给崔某1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并为崔某补缴2009年2月至2010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由崔某自己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