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22:39
国家机关人员亲属或是与其有亲密联系的人,会使用其职务上的便当,为别人获取不合理的利益,就会构成使用影响力受贿罪。那么使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使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违法主体要件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则,使用影响力受贿罪为特别主体,即包含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许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联系密切的人;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许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联系密切的人。本罪属自然人违法,不包含单位。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对“联系密切的人”怎么确定和掌握。“联系密切”应从人与人之间联络中的片面与客观相结合的实践动身归纳判别,不能用一个固定的形式去判别。
构成“联系密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依据血缘联系的“沾亲带故”而构成“联系密切”。中国人有“竹根亲”之说,除了近亲属之外,还应包含其他直系血亲联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姻亲联系等。二是依据地域联系的“乡土观念”而构成“联系密切”。人们因为身世或居住在同一个地域,便自然会发生同乡联系、邻里联系的地缘爱情,中国人俗称的“亲帮亲”、“邻帮邻”便是这种亲切感的体现。三是依据工作联系的“援助协作”而构成的“密切联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从事各种工作,进入一种职业,这种业缘之间的频频往来,就必然会逐步构成搭档联系、上下级联系、合作联系、合作与协作联系等等。此外还有依据特定利益联系的“彼此照顾”而构成的“联系密切”。
这些人也有或许使用原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合理利益,然后讨取或收受请托人资产,所以本罪将这种人列为违法主体。
2、违法片面方面
行为人片面方面是出于成心,其意图是讨取或收受请托人资产。本罪的成心内容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成心以影响力为请托人获取不合理利益;二是以占有请托人资产为意图。在司法实践中,只需行为人使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获取不合理利益的行为现已施行,不论是事前讨取或收受请托人资产仍是过后获取资产,均不影响片面要件的建立。
3、违法客体要件
使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不同于受贿罪的客体。
依据现在理论界的通说,本罪的行为人是使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许是使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去为请托人获取不合理利益,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遭到危害,然后侵略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合理性。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是国家依法颁发的,也只能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才是合理的,全部依据“近亲属”、“联系密切”的情面联系而逾越职权、滥用职权都是不合理的行为。因而,将使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视为是对职务行为合理性的侵略是科学的。
4、违法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两种状况: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联系密切”的人为主体时体现为:经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许使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合理利益,而讨取请托人资产或收受请托人资产。
二是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许其“近亲属”、“联系密切”的人为主体时体现为:“使用该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为请托人获取不合理利益,讨取请托人资产或许收受请托人资产”的行为。
经过上述介绍可知,使用影响力受贿罪是经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合理利益,而讨取请托人资产或收受请托人资产。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能够协助你回答疑问。
使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违法主体要件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则,使用影响力受贿罪为特别主体,即包含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许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联系密切的人;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许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联系密切的人。本罪属自然人违法,不包含单位。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对“联系密切的人”怎么确定和掌握。“联系密切”应从人与人之间联络中的片面与客观相结合的实践动身归纳判别,不能用一个固定的形式去判别。
构成“联系密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依据血缘联系的“沾亲带故”而构成“联系密切”。中国人有“竹根亲”之说,除了近亲属之外,还应包含其他直系血亲联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姻亲联系等。二是依据地域联系的“乡土观念”而构成“联系密切”。人们因为身世或居住在同一个地域,便自然会发生同乡联系、邻里联系的地缘爱情,中国人俗称的“亲帮亲”、“邻帮邻”便是这种亲切感的体现。三是依据工作联系的“援助协作”而构成的“密切联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从事各种工作,进入一种职业,这种业缘之间的频频往来,就必然会逐步构成搭档联系、上下级联系、合作联系、合作与协作联系等等。此外还有依据特定利益联系的“彼此照顾”而构成的“联系密切”。
这些人也有或许使用原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合理利益,然后讨取或收受请托人资产,所以本罪将这种人列为违法主体。
2、违法片面方面
行为人片面方面是出于成心,其意图是讨取或收受请托人资产。本罪的成心内容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成心以影响力为请托人获取不合理利益;二是以占有请托人资产为意图。在司法实践中,只需行为人使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获取不合理利益的行为现已施行,不论是事前讨取或收受请托人资产仍是过后获取资产,均不影响片面要件的建立。
3、违法客体要件
使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不同于受贿罪的客体。
依据现在理论界的通说,本罪的行为人是使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许是使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去为请托人获取不合理利益,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遭到危害,然后侵略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合理性。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是国家依法颁发的,也只能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才是合理的,全部依据“近亲属”、“联系密切”的情面联系而逾越职权、滥用职权都是不合理的行为。因而,将使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视为是对职务行为合理性的侵略是科学的。
4、违法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两种状况: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联系密切”的人为主体时体现为:经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许使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合理利益,而讨取请托人资产或收受请托人资产。
二是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许其“近亲属”、“联系密切”的人为主体时体现为:“使用该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为请托人获取不合理利益,讨取请托人资产或许收受请托人资产”的行为。
经过上述介绍可知,使用影响力受贿罪是经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合理利益,而讨取请托人资产或收受请托人资产。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能够协助你回答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