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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2:42

上海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出产监督办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起浮费率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作业基金结算办理中心,各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出产监管(察)局、社会保险作业办理中心: 经市政府赞同,现将《上海市工伤保险起浮费率办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
上海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上海市安全出产监督办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 送:市委、市府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
上海市工伤保险起浮费率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工伤防备,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实施办法》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且发作工伤事端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起浮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安排在用人单位按根底费率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根底上,依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鄙人一年度应当起浮的工伤保险费份额。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当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按根底费率交纳工伤保险费的份额。
第四条 工伤保险起浮费率分为五档,每档的起伏为缴费基数的0.5%。起浮费率上浮后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越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3%;起浮费率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缴费基数0.5%的根底费率。
第五条 起浮费率上浮的层次按下列查核目标确认: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起浮费率上浮一档;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起浮费率上浮二档;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600%、小于等于800%的,起浮费率上浮三档;
(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800%、小于等于1000%的,起浮费率上浮四档;
(五)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0%的,起浮费率上浮五档。
第六条 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在其他单位作业时发作工伤的,或许专业劳务公司的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发作工伤的,由实践用工单位承当起浮费率责任;但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发作工伤的,由从业人员劳作联系所在单位承当起浮费率责任。
从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免除、停止劳作联系(包含退休)后被确诊、判定患工作病的,由承当工作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当起浮费率责任。
工伤保险经办安排应当将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上述工伤人员待遇的费用,计入承当起浮费率责任单位当年工伤保险费用开销总额内,作为核算其当年工伤保险支缴率的依据,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则核定其下一年度起浮费率。
第七条 起浮费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安排依据本办法的规则每年核定一次,并鄙人一缴费年度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第八条 归于下列景象之一,发作的工伤保险费用不归入起浮费率查核范围内:
(一)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
(二)从业人员原在戎行执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新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
(四)从业人员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
(五)非正规工作劳作安排的从业人员,在作业中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工作病的。
第九条 10人以下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作业中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工作病后发作工伤保险费用的,能够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则处理。但发作的事端性质严峻、影响较大,且遭到有关行政部门处分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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