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慈善捐赠扣除限额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13:16张某本月向我国扶贫开发协会进行了6000元的公益性捐献,一起张某本月薪酬为20000元,其间个人担负并交纳契合税法扣除规范的“三险一金”3000元。本月张某应怎么交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规则,个人将其所得经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工作以及遭受严峻自然灾害区域、贫困区域的捐献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则从应交税所得中扣除。捐献额未超越交税义务人申报的应交税所得额30%的部分,能够从其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献后请求交还已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则,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和立法精力,答应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工作和其他公益工作的捐献,其捐献资金应归于其交税申报期当期的应交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献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今后交税申报期的应交税所得中持续扣除,也不答应将当期捐献在归于曾经交税申报期的应交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张某本月能够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献的限额为(20000-3000-3500)×30%=4050(元),小于张某本月公益性捐献金额,因而张某能够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献金额为4050元。张某当月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为(20000-3000-4050-3500)×25%-1005=1357.50(元)。张某超出4050元限额的1950元公益性捐献开销将无法在税前扣除。
需求留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乡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1]9号)规则,对个人向慈善安排、基金会等非营利安排的公益、救助性捐献,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安排、基金会等非营利安排,是指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挂号办理法令》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挂号办理暂行法令》规则建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安排。该方针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乡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计划的告诉》(国发[2000]42号)规则确认的试点区域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交税人。
别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方针规则,对个人经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工作、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晚年服务安排等方面的捐献,在交纳个人所得税前也准予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