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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的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12:50
发问:
我经过中介公司与伍某签定了房子买卖合同,预付了20万元房款和1.2万元中介费。可过后得知,伍某仅仅三个房主中的一个,别的两个共有人不赞同卖房。
我找伍某退钱,伍某却消失踪迹,另两个房主称不知其去向。我找到中介公司要求补偿丢失,中介公司称其只担任居间介绍,我买房上圈套和公司没有关系。
请问,买房上圈套,中介公司应否担职责。
答复:
依据第424条规则,居间人向托付人陈述缔结合同时机或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是居间合同。因而,房子中介合同归于居间合同。房子买卖中介公司在承受托付买房后,除找寻适宜的房子外,还应活跃在买卖两边之间斡旋,介绍、促成两边缔结房子买卖合同,只要在两边签定了合法的房子买卖合同后,中介公司的居间职责方实行结束,才有权收取合同约好的佣钱。
从你反映的状况看,你所购房子有三个房主。处置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作严重补葺的,应当经占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许整体一起共有人赞同。伍某作为其间一个房主,是无权私行出卖房子的,其自作主张同你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关于中介公司来说,查清房子所有权是根本职责,可是中介公司没有检查伍某房产证,更没有到房产挂号部分查验,以致你与只要三分之一产权的伍某签定合同,并付出了20万元房款。关于无效合同的签定和你丢失的形成,中介公司存在差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不只应当交还中介费,还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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