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各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 保险公司是否应在有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11:20
保险公司仍应在有职责补偿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 交强险职责限额分为被保险人有职责的补偿限额和无职责的补偿限额。交通事端无差错不必定在民事案件中就不承当补偿职责,无差错与无职责是不同的法令概念。交通意外事端,当事人两边均无差错,但肇事者是机动车,而受害人是行人,依据《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补偿职责;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差错的,依据差错恰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机动车一方没有差错的,承当不超越百分之十的补偿职责。”但该条款未对机动车与行人均无差错情况下怎么承当职责作出直接规则。可是咱们以为,意外事端机动车应对行人承当悉数职责,或至少应按公正准则承当超越50%的职责。故即便当事人各方对事端的发作均无责,机动车房的补偿职责也不予革除,作为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对在有职责的补偿限额内进行补偿。不然将呈现非机动车方无责却自行承当悉数丢失,或机动车方承当补偿职责而保险公司却不承当补偿职责的景象。故无职责补偿限额中的无职责应作限缩性解说,即被保险人无职责且受害人负全责,才适用该无职责补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