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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管辖与适用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21:04
涉外离婚案子在申述时,首要遇见的问题便是统辖和立案的问题:
(1)我国法院有无统辖权;
(2)哪国法院具有统辖权;我国法院首要对一方是我国人,且向我国法院提起的案子,我国法院一般是受理的。但假如两边都是外国人,我国法院是何情绪,关于这类案子,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现在,在上海,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关于能够达到调停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做出调停书。可是,关于不能达到调停协议的,若被告一方在国内有居处的,原告在我国申述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若仅有原告一方在国内有居处,或许在我国境内均无居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些省市的法院系统拟定了一些涉外离婚案子统辖的详细条款,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子的辅导定见(试行)》第八条规则“原在内地挂号成婚的夫妻两边现均住在港澳地区,如香港、澳门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成婚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述恳求离婚的,内地原挂号地或许两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能够受理。”因而,涉外离婚律师应了解把握本地法院系统是否有关于涉外离婚案子统辖的详细规则或许操作实务,用来处理统辖权问题。
在确认了一个涉外离婚案子由我国法院统辖后,到底有哪个实践接纳案子并立案审理呢?一般来说,仍是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统辖准则,可是也有一些破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则“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居处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规则:“第13条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第14条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居处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第15条我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处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第16条我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原居处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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