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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知名注册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构成侵权——宁波欧琳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11:51
案情
2001年12月21日,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欧琳、OULIN(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1685986号,核定运用产品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厨房炉灶(烘箱)、煤气灶、消毒碗柜、冰箱、电炊具、烤肉炉、饮水机。2001年12月31日,以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为甲方、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琳厨具)为乙方订立了一份《商标运用答应合同》,约好甲方将已注册的运用在第11类产品上的第1685986号商标独家答应乙方无偿运用,答应运用的期限自2001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0日。两边又特别约好,甲方授权乙方如遇第三方商标侵权时,乙方能够以本身名义进行法令诉讼。2002年6月28日,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又在第11类产品冰柜、冰箱(冰盒)、吹干设备和设备、电暖器、电压力锅(高压锅)、家用干衣机(电烘干)、烤面包器、空气调节器、微波炉(厨房用具)上注册了“欧琳、OULIN(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1797935号。2002年6月30日,以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为甲方、欧琳厨具为乙方又订立了一份《商标运用答应合同》,约好甲方将已注册的上述商标独家答应乙方无偿运用,答应运用的期限自2002年6月30日至2010年6月30日,一起特别约好,甲方授权乙方如遇第三方商标侵权时,乙方能够以本身名义进行法令诉讼。
从1997年至2005年,欧琳厨具相继在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宣扬“欧琳”品牌产品的广告,而且展开各类促销活动。2001年2月,欧琳厨具运用在厨具等产品上的“欧琳”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2004年1月1日,欧琳厨具运用在厨具、水槽产品上的“欧琳、OULIN框形”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2005年1月,欧琳厨具的“欧琳厨具”企业商号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为浙江省闻名商号。
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出产、出售的产品有油烟机、水槽、浴霸、燃气灶、保洁柜等,产品上均有“OSLin”商标标识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其间“上海欧琳”四个字字体较大。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曾在上海东方电视台文艺频道投进产品广告,为专栏节目供给奖品什物。此外,两公司在《新民晚报》、《宜居》等报刊杂志上宣扬自己的企业和产品时,将自己的企业名称简称为“上海欧琳”或“上海欧琳电器、上海欧琳厨具”,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大将自己的企业名称简称为“上海欧琳”或“上海欧琳公司”。
原告欧琳厨具诉称,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和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在明知原告商标具有极高著名度的情况下,仍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该行为具有显着的“搭便车”的成心,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损害,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恳求承认其运用的第1685986号和第1797935号注册商标为著名商标。两被告一起辩称:1.原告作为第1685986号和第1797935号注册商标的答应运用人申述,没有证明商标注册人不申述,短缺前置程序;2.作为上述两个商标的答应运用人,原告无权恳求法院承认上述两个商标为著名商标;3.上述两个商标未到达著名商标的确定规范;4.被告没有侵略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没有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判定
上海一中院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第二款、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则,判定: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中止损害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被告中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于判定收效之日起30日内改变企业名称,改变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括“欧琳”文字等。
判定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掌管调停,两边当事人自愿达到如下调停协议:两上诉人于调停书收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处理企业名称改变手续,改变后企业名称中不含有“欧琳”文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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