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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防卫过当案件的定罪量刑及民事责任的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09:02
一、案情
  2005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途经公交车站时,遇沈某等人向其追讨欠款,两边发作争执。后沈某对陈某追打,陈某即摸出随身携带的扣于钥匙圈上的水果刀边挥边逃,逃跑中遭沈某电话联络而来的王某、杨某等四人阻拦。王某对陈某拳打脚踢,陈某遂再次拿出水果刀边乱捅边逃,致使杨某左手臂被划伤,王某被刺两刀倒地。陈某逃脱后向公安机关投案。王某因心脏被刺抢救无效逝世。尔后,公诉机关对陈某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爸爸妈妈)要求陈某补偿各项丢失及他们晚年生活费、精力抚慰金。
  法院一审以为,陈某在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施行正当防卫,因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形成被害人王某逝世,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承当成心损伤致人逝世的刑事职责,但应予以减轻或革除处分。陈某案发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分。陈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分。陈某正当防卫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不该有的危害,依法应当承当恰当的民事补偿职责。受害人王某关于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依法能够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职责。遂判陈某犯成心损伤罪,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补偿丢失70%。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二、剖析
  (一)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建立防卫过当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则,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一般以为,防卫过当的构成有必要具有四个要件:一是防卫过当的客体有必要是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二是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有必要是防卫行为显着超越了阻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极限形成了严重危害;三是防卫过当的主体有必要是具有刑事职责才能的单个公民;四是防卫过当的片面方面有必要是防卫人对过当成果持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或许听任的情绪。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刚逃脱沈某等人的追打,又遭王某等四人追打,为脱节王某等人的不法侵害,陈某施行正当防卫,用水果刀乱捅刺王某,形成王某逝世的严重结果,明显,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防卫过当的四个要件。
  (二)被告人陈某防卫过当致人逝世行为的定性
  对被告人陈某行为的定性,有成心杀人罪、差错致人逝世罪、成心损伤(致人逝世)罪三种定见。要对本案精确定性,关键在于正确掌握陈某其时的片面情绪。陈某与被害人王某互不相识,无冤无仇,王某是受别人指派来追打被告人陈某的,无证据证明陈某具有杀戮王某的动机和片面成心,故可扫除第一种定见。陈某是为脱节被追打的窘境而采纳用水果刀边乱捅边逃的行为,依据一般人的认知才能水平,能够认识到用水果刀乱捅,会形成别人受伤的结果,所以陈某对防卫行为或许超越必要极限的成果是明知的,但他仍用水果刀乱捅,片面上对损伤结果是持听任情绪,建立直接成心。故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陈某防卫过当的行为构成成心损伤(致人逝世)罪。
  (三)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是否恰当
  被告人陈某构成成心损伤(致人逝世)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陈某的犯罪行为是防卫过当,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则,应当减轻或革除处分;陈某案发后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则,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陈某系累犯,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则应当从重处分。笔者以为,一审法院决议对被告人陈某减轻处分,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量刑与被告人陈某应承当的刑事职责是相适应的。
  (四)被告人陈某承当70%的民事补偿职责是否恰当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则:“……正当防卫超越必要的极限,形成不该有的危害的,应当承当恰当的民事职责。”被告人陈某因防卫过当,形成了被害人王某逝世的严重结果,被告人陈某对危害的结果应当承当恰当的民事职责。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则:“受害人关于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职责。”被害人王某对危害结果有差错,能够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职责。笔者以为由被告人陈某承当70%的民事补偿职责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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