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股东变更登记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03:36接连多年位居我国暴利职业之首的房地产职业,越来越成为更多本钱的抢手出资方向,也使得房地产类公司的股权转让成为现在最为活泼的公司法令活动之一。正是因为这类公司的股权转让均触及出资者的严重利益,使得咱们不得不把它从一般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务中独自拿出来进行探求,
一、股权转让法令概念剖析
咱们能够把“股权”浅显的理解为股东权力,那么股权转让即为股东权力的转让。从公司法理论上说,股东因其出资而对公司享有股东权力,而这种权力是由自益权和共益权一起组成。所谓自益权即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力,首要包含分红权权、剩下产业分配权等。共益权则指股东为公司及包含其他股东在内的整体股东利益而行使的权力,首要包含提案权、表决权等。自益权的获得是股东向公司出资的终究意图,是共益权的价值根底,而共益权的行使是完成自益权的手法和确保,两者有机结合构成完好的股东权力。其实,依照我国新公司法规则,“股权转让”专指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则:“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出资或许部分股权。”;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则被称为“股份转让”。公司法榜首百三十八条规则:“股东持有的股份能够依法转让”。因实际中的房地产公司大都是有限公司,故咱们在此仅以有限公司为例展开讨论。
二、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价款的确认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价款怎么确认,往往在实务中引起转受两边较大争议,但在我国公司法准则和相关法令准则中,没有清晰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股权转让实质上也是一种买卖合同,依照合同法的等价有偿准则,应当对股权价值进行财政上的评价,而这个价值一般都会指向公司的净财物即公司财物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数。但评价价值仅仅是一种评判和估量的价值,只能作为一个重要参阅,在买卖实践中两边还要考虑各自要素讨价还价,也属正常。因为这种评价价值首要反映的是公司的现有财物价格,而股权的价值不只表现企业财物的前史和现状,首要还应表现企业的未来收益,因而股权转让价格的确认应考虑企业的动态盈余才能。
房地产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因为或许存在在建工程的价值评价和未来收益问题,存在商品房出售选用按揭借款方法,房地产公司与按揭银行间事前签有回购协议条款,购房者能否在10年至20年间的还款期限内彻底履约,存在商业利益危险问题,房地产公司现有土地、房子价值走向怎么,等等问题,应依据房地产法令准则的有关规则进行科学评价,处理相关法令问题,最终确认股权转让价格。当然还要考虑潜规则发作的潜在费用,因其不是公司法令问题在此不述。
三、股权转让协议签定后的股东改变挂号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签定后没有处理股东改变挂号是否影响协议效能的问题,在曩昔的实践中存在不同观念。有人征引《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处理赞同、挂号等手续收效的,依照其规则”,以及旧《公司挂号办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则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变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作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改变挂号,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然后以为没有处理股东改变挂号的便是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另有人则征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九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合同应当处理挂号手续,但未规则挂号后收效的,当事人未处理挂号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搬运。”司法机关一般会采信后一种观念。还有人以为这种法令上的不清晰归于立法缝隙,并等待对公司法修改时清晰股权转让协议应挂号收效,但这种希望跟着新公司法及配套法规的出台而未能完成。新的《公司挂号办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变挂号,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许自然人身份证明。”尽管表述上有所变化,但仍不能满意合同法司法解说的无效确认条件。其实,从公司股权的特别法令特点考虑,要求清晰股权转让协议有必要挂号收效的主意是一种违反私法意思自治准则的主意。而《公司挂号办理条例》归于对公司的行政办理和束缚标准,不该介入相等主体间的买卖活动。换一种说法便是,股权转让协议因两边洽谈签定而收效,归于转让两边自在的法令行为,而要求公司进行股东改变挂号是国家对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进行办理的行政要求,这儿的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一个法令主体。两者归于不同法令领域。因而,是否进行股东改变挂号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能,假如转让某方不供给股东改变所需材料,另一方能够要求其实行协议并承当违约责任,别的,笔者以为公司也有官僚求其供给所需材料以防止违法带来公司的丢失。
实践中,尽管股东改变挂号不会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能,可是不依法进行改变挂号则会公司遭到行政处罚,构成不必要的丢失和胶葛。因而,建议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两边均不要存在幸运躲避法令责任的主意,依法帮忙公司进行相应的改变挂号。
四、股权转让中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行使的问题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则:“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出资或许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该条清晰规则了公司股权转让中公司原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但该优先购买权怎么行使,实务中有许多问题值得讨论。有这样一个事例:某房地产公司有甲乙两名股东,甲具有55%股权,乙具有45%股权。甲因要到外地开展,决定将55%股权转让,起先乙并无购买意向,甲便与丙谈好股权转让价格,丙乐意购买甲的股权,然后获得该房地产公司的控股权。但甲正式寻求乙的定见时,乙提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只购买甲10%的股权,然后对公司控股,甲能够将其45%股权转让后给丙。但丙提出要买就买55%的股权,不然不买。甲乙丙三方洽谈未果,引起胶葛。
【法令知识】
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能否针对转让方的部分股权行使?鉴于法令没有清晰规则,学界争议较多,有人以为:公司原有股东能够对转让股东的部分转让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理由是:榜首,从法令规则看,公司法规则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并未制止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状况。第二,从立法原意看,公司法之所以规则股东(下又称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意图便是为确保原股东能够经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完成对公司的操控权,维护其既得利益。供给这种维护的立法依据:一是依据有限责任公司兼具有资合与人合的性质。其人合的性质要求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协作性。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新股东与原股东间能否建立起杰出的协作关系,将对原股东的利益发生严重影响。为保持公司之人合,立法赋予原股东优先购买权,以便其挑选是否承受新股东的协作。二是对原股东对公司奉献的供认,是维护原股东在公司既得利益的需求。公司是原股东运营开展的,当股东发作变化时,应当优先考虑对原股东既得利益的维护,其间便包含对公司的操控权力。其次,假如法令不是将原股东对公司的操控权列入优先考虑规模,底子就不会赋予其优先购买权。对公司的操控权既包含对原有操控权的维护,也包含对新操控权的优先获得。当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能够获得对公司的操控权,或足以维护其既得利益时,原股东没有必要收买悉数转让的股权。对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供认,应当包含在立法原意之中。再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分物,法令答应对其切割、部分转让。出让的股东能够出让部分股权,受让的股东也能够受让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当然也就能够部分行使。在实践中,的确存在股权受让方为获得公司的操控权才赞同受让股权的状况。这时,股权转让的标的物现已变为随特定份额股权而存在的公司操控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标的物具有不可分的性质。可是,如前所述,在公司操控权方面,法令是优先维护原股东利益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顺位在先,其位置要高于为获得公司操控权的非股东受让方的利益。所以,原股东对优先购买权是悉数行使仍是部分行使,彻底能够自行挑选,不该受制于受让方获得公司操控权的利益。对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言,转让的股权仍然是可分物。笔者亦赞同上述观念。
但实践中,当因为原股东建议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股权转让无法进行时,假如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坚持退出公司,就只能寻觅新的受让方,或许闭幕公司进行清算,乃至因而或许使公司堕入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