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器材不到位而死亡 医院赔偿近八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5:042005年11月初,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同人身损害补偿胶葛案,使一同医患两边羁绊三年的胶葛总算有了成果。
2002年10月2日上午10时,柴某伴随妻子梅某到青海省心血管病专科医院就诊,医院确诊出梅某所患疾病为风湿性心脏病,需住院医治。在医治过程中梅某身体呈现显着反响,柴某屡次将这个状况报告给医师,医师在开端的医治计划上想了其他方法,但梅某的病况仍是没有得到缓解。10月6日下午3时许,梅某的病况改变加重,几名医师开端抢救,却因医院拿钥匙的人没有上班,找不到抢救器械,柴某只能给妻子梅某做人工呼吸,梅某最终因抢救无效逝世。
妻子逝世后,柴某和医院均向有关部分请求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可因为判定部分判定、查验条件缺乏,一向没有成果。2004年,柴某申述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法院以为患者在住院医治过程中呈现不适反响,医院未能紧密调查患者病况,致使病况改变加重,而在抢救过程中,医院的抢救器件不到位,形成梅某逝世,对此,医院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是必要的依据。2005年11月初,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医院补偿医疗费、判定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逝世补偿金合计79356.12元。对此判定,医院表明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