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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给对方的礼物是否需要归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05:49
【案情】
李某与周某从2015年1月起建立男女朋友联系。爱情期间,2015年1月起,李某连续送给周某20000元,给她日常开支;2015年3月,周某要李某买一枚10000元的钻戒作为成婚礼物。后来,周某反悔,提出分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其爱情期间给付的物品及金钱。周某说,爱情期间赠与的礼物是自愿赠与,给付后不得反悔。
【不合】
关于本案有两种不同定见:
定见一是:男女爱情期间给付资产应认定为赠与,不需求返还。男女之间因爱情赠与对方礼物,赠与的资产交给今后,赠与产业的权力现已搬运,依据合同法赠与行为不可以吊销,故应不予返还。
定见二是:需求差异给付资产的性质,别离处理。如给付的资产归于婚约产业即风俗意义上的彩礼,婚约免除后应当返还。
【分析】
笔者赞同定见二。其理由如下:
1、若资产以缔成婚姻为意图而给付,均应认定为婚约产业,应予返还。如其接受了赠礼,但该赠礼不是为缔成婚姻意图给付的,则不该认定为彩礼,不需返还。本案中,李某连续送给周某20000元,给她日常开支,清晰不是假贷,也并非彩礼,视为赠与的资产,故李某要求返还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撑。
2、男女在爱情期间为了成婚往往会提早赠送大额产业,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两边在平常往来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差异的;且赠送资产的行为便是一种赠与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可所以附必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果时,赠与行为就不发作法律效力。本案中关于一方赠与另一方的钻戒,是以与之成婚为条件,一旦这个联系不存在,损失条件,另一方获得资产就失掉根底,再占有此项资产则归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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