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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担心的问题:农村的宅基地,以及承包地等土地使用权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01:29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撑农人进城购房促进住宅消费的施行办法》正式施行。继成为第二批国家新式乡镇化归纳试点后,濮阳市也成为我省首个在全市范围内“真金白银”支撑农人进城购房的省辖市。
推动新式乡镇化,让进城农人“居有其屋”,不少地方政府都活跃引导。但是,农人一个最定心不下的问题是:乡村的宅基地,以及承揽地等土地使用权怎么办?虽然绝大多数农人迫切希望进入城市享用与市民相等的福利待遇、公共服务和生活方法,但大多数农人并不乐意抛弃在乡村的土地使用权。乡村土地使用权,能否在进城后持续享有、能否变现,在很大程度上决议着农人进城的情绪。
之前,一些地方政府曾推出“土地换户口”、“土地换社保”方针,即农人将承揽地、宅基地交回原团体经济组织而请求获得乡镇户口,引发剧烈争议。户籍变革自身便是为了促进社会保证的相等获得,农人获得乡镇户籍及相应保证不该支付特别价值。但就乡村土地使用权而言,假设农人进城之后持续享有,那该怎么行使呢?实际上,农人进城后,对乡村土地的依靠性越来越弱,乡村承揽地、宅基地必然搁置。假设土地使用权,宅基地、承揽地等不能处理掉,就会成为农人的鸡肋。
我国《土地承揽法》规则,家庭承揽的承揽方只能是归于团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揽方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揽地交回发包方。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农人落户乡镇之后,是无法再享有土地承揽权的。而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以行政方法装备,农人获得宅基地使用权,需求先提出建房用地请求,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阅同意。宅基地使用权是农人以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别身份获得的,也不答应其在商场上进行交流和流通。如此一来,农人面对两难地步,乡村土地使用权在进城时“弃之可惜、变现无门”。
《中共中央关于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主张》指出,要保护进城落户农人土地承揽权、宅基地使用权、团体收益分配权,支撑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之前,宅基地使用权不答应流通,是因为在城乡二元体系下,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揽经营权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发挥着社会保证功用,被定位为国家组织的根据特定身份获得的福利,福利品当然不能根据商场方法装备。但是,现在承揽地、宅基地已从福利品转化为商场中的一种资源、一种产品,就应该在推动户籍制度变革的一起,树立进城农人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保证机制。
土地承揽经营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应按照私法规则由当事人经过自治来决议其得丧改变,与权利人的户籍身份脱钩;宅基地使用权作为重要的出产要素,理应经过商场进行装备,答应权利人自主流通,在商场的调节下使宅基地流动到最能发挥其价值的主体手中。如此一来,农人才不会被捆绑于土地之上,成为户籍变革的真实受益者,定心、安心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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