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中跨地区税种协调问题应怎样理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05:45网友发问: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计划>的告诉》(财税[2011]110号)规则,试点交税人以组织所在地作为增值税交税地址,其在异地交纳的营业税,答应在核算交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交税人在试点区域从事运营活动的,持续依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则申报交纳营业税。
请问上述有关规则怎么了解?
律师回答: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计划>的告诉》(财税[2011]11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跨区域税种和谐规则,试点交税人以组织所在地作为增值税交税地址,其在异地交纳的营业税,答应在核算交纳增值税交税地址,其在异地交税的营业税,答应在核算交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交税人在试点区域从事运营活动的,持续依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则申报交纳营业税。
第三条第(一)款规则,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本计划拟定详细施行办法、相关方针和预算处理及缴库规则,做好方针宣扬和解说作业。经国务院赞同,挑选确认试点区域和职业。
因而,财税[2011]110号文件清晰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计划,并不是一个履行文件。详细施行办法应按《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1]111号)等相关方针履行。
现在对“试点交税人以组织所在地作为增值税交税地址,其在异地交纳的营业税,答应在核算交纳增值税时抵减。”仅在《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履行总组织试点交税人增值税核算交纳暂行办法的告诉》(财税[2011]132号)清晰。
“非试点交税人在试点区域从事运营活动的,持续依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则申报交纳营业税。”非试点交税人在试点区域从事运营活动,归于外出运营,应处理《外出运营许可证》,其不归于试点交税人。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则,“交税人供给应税劳务应当向其组织所在地或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可是,交税人供给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非试点交税人虽在试点地供给试点劳务但应在组织所在地交纳营业税。
假如非试点交税人在试点区域从事运营活动,归于外出运营在运营地(试点区域)处理暂时税务登记证的,其外出运营活动归于“营改增”规模的,应交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