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21:14正文: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自己赞同,不得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公民的肖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以盈利为意图,未经公民赞同运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修橱窗等,应当确定为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可见,在我国法令结构内侵略肖像权需求“以盈利为意图”这一构成要件。
盈利意图的完成必定以客观的行为为依托,才具有完成的可能性。盈利意图作为一个片面上的构成要件,也有必要或者说只能从体现盈利意图的客观行为来掌握和确定。运用别人肖像来盈利即运用肖像人在长时间中堆集的知名度、美誉度、吸引力,或着影响力,经过对其肖像的运用起到将他们的号召力、好感度转移到运用人产品或服务上,完成企业产品(服务)上市的短期商场要求,比方短期途径树立要求,短期顾客测验产品的要求,能够完成短期销量的提高。一起当肖像人和企业产品的特性切合度比较高的时分,也能够完成长时间品牌的增值。
常见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自己赞同,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别人肖像做商业广告、产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关于运用公民肖像做产品装潢、印刷挂历比较好确定,实践中最难确定的当属商业广告和书刊封面的确定。司法实践中此类案子争议往往在于一方以为是商业广告而另一方以为是新闻报道。听讼网小编以为,应当以“时空定格”来确定是否归于新闻报道。作为新闻的肖像归于特定的前史时间与其时的社会布景,归于特定的前史事情(新闻事情)。正因肖像与特定含义公共时间相结合才成为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得事情,因而对其肖像的运用不能够脱离特定的前史时间与其时的社会布景。运用公民肖像不能使大众将此肖像与特定的前史事情相结合相联系,而使大众误以为与侵权人的产品(服务)或活动相关,那么能够确定侵权人借别人肖像盈利意图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