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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分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23:44
信誉是一个人需求具有的重要条件,一个人假如没有了信誉,很难在社会生计下去,每个人都会挑选孤立他。那么,信誉证欺诈罪分类有哪些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包含运用假造、变造的信誉证或许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和运用报废的信誉证进行信誉证欺诈活动的行为。
客体要件
1、客体是杂乱客体,即国家的信誉证办理准则和公私产业所有权。信誉证是一种银行的付款确保,归于银行信誉,其一旦遭到损坏,必定形成国家买卖次序紊乱,损坏国家金融次序,不坚定信誉证准则的根基。一起,信誉证欺诈行为往往使银行、公司、企业等遭受巨额产业丢失,合法产业权益遭到严峻损害。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假造、变造的信誉证或许附随的单据、文件、运用报废的信誉证,骗得信誉证以及以其他办法进行信誉证欺诈活动的行为。信誉证欺诈罪与一般欺诈罪首要不同之处是行为人运用信誉证这一特别的违法东西,整个欺诈活动紧紧围绕信誉证为中心而打开。
客观要件
(一)运用假造、变造的信誉证或许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运用报废的信誉证的;
(三)骗得信誉证的;
(四)以其他办法进行信誉证欺诈活动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职责年纪、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上只能由成心构成,而且有必要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假如行为人确无欺诈成心,即便违背有关信誉证办理规则获取了资产,也不能以违法论处。如不知是假造、报废的信誉证而运用,好心透支,误用别人信誉卡等,均不能作违法论处。
运用行为
包含运用假造、变造的信誉证或许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和运用报废的信誉证进行信誉证欺诈活动的行为。假造的信誉证,是指行为人假造、冒用银行的名义,采纳描绘、仿制、印刷等办法模仿真的信誉证的格局、内容而制作出来的虚伪的信誉证。变造的信誉证,是指在实在信誉证的基础上,选用涂抹、剪贴、挖补等办法改动原信誉证首要条款和内容后而制作出的不实信誉证。
假造、变造的单据、文件,是指假造、变造开立信誉证时约好的受益人有必要提交方能取得货款的整套单据,如装船提单、出口证、产地证、分量/质量证书、查验陈述、工厂清单、商业发票、装货单、库房收据等等。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假造、变造提单,即运用空头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记载货品与实践货品不符的提单行骗。倒签提单,是指卖方装运货品的实践日期现已落后于信誉证规则的日期,但卖方却要求承运人将装运日期记载为信誉证规则的日期的行为;预借提单,是指卖方在货品装上船之前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行为。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是否构成信誉证欺诈罪,不行混为一谈。假如卖方只是是为了结汇的便利,货品的推迟装运对买方的合同利益并未形成严重的丢失或许底子性的影响,或许卖方拿到提单结汇后又依约交付了货品,则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假如卖方底子没有装运货品或许以底子不符合约好的劣货、假货凑数,意图便是要骗得别人的资产,则应认定为信誉证欺诈行为。二是骗得行为。即行为人骗得信誉证并加以运用的行为,如假造虚伪的不存在的买卖现实,欺诈银行为其开立信誉证,或许底子无货或没有约好的货品,或许隐秘企业经营欠安状况或许以出资为名诱使别人向银行开立以其本人为受益人的信誉证。假造、变造行为,既包含自己假造、变造后运用,也包含明知是别人假造、变造的而运用的景象。假造、变造行为是针对单证内容而言,至于单证方法的实在性则在所不问。报废的信誉证,是指失掉功效的银行不予承兑的信誉证,如已过到期日或交单日的信誉证,未规则到期日的信誉证,现已修正、吊销或刊出的信誉证等。行为人运用假造、变造或报废的信誉证和实在的附随单据、文件的,或许运用实在的信誉证和假造、变造的附随单据、文件的,以及运用假造、变造或报废的信誉证和假造、变造的附随单据、文件的,均归于“运用行为”。
骗得行为
即行为人采纳各种欺诈办法取得信誉证并予以运用的状况,如行为人假造虚伪的不存在的买卖现实,欺诈开证银行为其开立信誉证,或许行为人底子无货或没有符合要求的货品,或许隐秘企业经营欠安状况或许以出资为名诱使别人向银行开立以其本人为受益人的信誉证。有观念以为,行为人只需施行骗得信誉证的行为,即便没有运用的,也构本钱罪的既遂。任何信誉证欺诈行为都有必要施行“运用”这一主行为,才干构成既遂。骗得信誉证并加工运用是“骗得行为”两个密不行分的行为阶段。朴实的骗得信誉证行为自身只能说是一种一般欺诈行为,而不是严厉意义上的信誉证欺诈行为。假如行为人只是施行了骗得信誉证行为,但未实践取得信誉证,或许虽骗得了信誉证,但未及运用或许虽运用但未能取得信誉证项下的货款的,可区别不同状况视为信誉证欺诈罪未遂或准备。
其他行为
指上述手法以外的其他运用信誉证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实践中首要是指运用“软条款”信誉证进行欺诈活动的状况。所谓“软条款”信誉证,即“圈套”信誉证,是指开证人或许开证行在开立信誉证时,成心制作一些隐蔽性的条款,然后具有随时免除付款职责的主动权的信誉证,如规则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起运港、意图港、验货人、质量证书、商检方法等需待开证人或开证行告诉或赞同的信誉证。开立“软条款”信誉证时,行为片面上有必要具有将来运用该信誉证进行欺诈的意图。不然,不能以违法论处。开立之后并加以运用的,才是本行为的完好方法,仅有开立行为而无运用行为的,可视作本罪的准备。“软条款”信誉证是一种变相的可吊销的信誉证,因为其被蒙上“合法”的面纱,因此具有比其他欺诈方法更大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行为人也更简单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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