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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金相关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16:07

一、扣缴责任人已扣缴税款,但未按规则期限将已扣缴税款解缴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扣缴责任人未依照规则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清晰了扣缴责任人未依照规则期限解缴已扣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交纳主体是扣缴责任人。
二、扣缴责任人依法扣缴税款,遭交税人回绝但及时向税务机关陈述,形成未扣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则:“扣缴责任人实行代扣、代收税缴责任时,交税人不得回绝,交税人回绝的,扣缴责任人应当及时陈述税务机关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3]47号)清晰:“负有代扣代缴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在付出金钱时应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则,将获得金钱的交税人应交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交税人回绝扣缴税款的,扣缴责任人应暂停付出相当于交税人应交税款的金钱,并在一日之内陈述主管税务机关。” 由以上规则不难看出,扣缴责任人将交税人回绝被扣状况陈述后,由税务机关处理。滞纳金的加收分两种状况:
(一)扣缴责任人暂停付出相当于税款的金钱又在一日之内陈述的,税务机关可及时将暂停付出的金钱征缴,不触及滞纳金的加收。
(二)扣缴责任人未暂停付出相当于税款的金钱但在一日之内陈述的,税务机关可向交税人直接追缴税款,交税人未按规则期限交纳的,应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交纳主体是交税人。
三、扣缴责任人违背规则应扣未扣税款的。相关法令、法规和规章对扣缴责任人应扣未扣税款滞纳金的加收没有予以清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则:“扣缴责任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交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责任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则:“扣缴责任人违背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则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则对其给予处分外,应当责成扣缴责任人期限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前者只清晰了扣缴责任人应扣未扣补缴税款主体和违规受处分主体,后者则是对扣缴责任人应扣未扣规则了补扣税款的方法。笔者以为:
(一)在法令赋予扣缴责任人扣缴责任的一起,交税人无须承当自行申报交税责任,扣缴责任人未奉告交税人应扣缴税款的,交税人无片面差错,未扣税款不该加收滞纳金。
(二)若扣缴责任人已奉告交税人应扣缴税款,但交税人回绝交纳,扣缴责任人未向税务机关陈述或许未及时向税务陈述而形成未扣的,交税人和扣缴责任人都有片面差错,未扣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因扣缴责任人未扣税款也就未占用税款,不该是滞纳金的交纳主体,滞纳金的交纳主体只能是交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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