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罪主体疑难问题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7:49
论文关键词:贪污罪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论文摘要:文章从理论到实践探讨了贪污罪主体的演化进程,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居委会、村委会等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的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乡民小组长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的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受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人员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贪污罪主体共同犯罪问题。 一、贪污罪主体的演化进程1979年《刑法》将贪污罪的主体规则为国家工作人员。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峻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议》则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解说,将国家工作人员限定为从事公事的人员。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履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若干问题的回答》将贪污罪的主体扩展为“国家工作人员、团体经济安排人员或许其他经手、办理公共资产的人员”,贪污罪主体呈扩展的趋势。实务部分乃至把一些经手公共资产的劳务人员,如公共汽车售票员,也纳入了贪污罪的主体规模,这就严峻违反了贪污罪的立法主旨。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主体作了新的规则,行将贪污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按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则,贪污罪的主体包含: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一改变充分考虑了我国当时的国情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的问题何谓国家机关?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说,是指行使国家权力,办理国家业务的机关,包含各级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戎行,但与我国宪法相对应的概念只要国家机构而没有国家机关。实践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贪污罪的主体争议最大的是有关党或许政协的机关是否归于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有两种观念,否定说以为,依据宪法的规则,党派机关不归于国家机关,因而,只能确定其工作人员归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准国家工作人员,而不归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肯定说以为,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政协是参政议政的重要方式。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政协的各级机关均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而且上述人员均填写过安排人事部分的干部履历表,因而,其工作人员归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咱们以为,肯定说有必定道理,但也存在缺乏。关于这些机关是否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否归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脚踏实地地剖析。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政协处于参政议政位置,其所从事的活动应当视为具有公共业务的办理性质,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能够以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应作必要约束: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党务人员和政协人员是指对党和政协的业务进行整体性、全面性办理的工作人员,而非一切党安排的成员或许一切党员、政协委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中争议较大的另一个问题是,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包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咱们以为,各级人大代表并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其行为并不是公事行为。人民代表大会虽然是权力机关,可是其组成人员即单个的人大代表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完全能够将其作为“其他依法从事公事的人员”即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如人大代表使用其特别身份构成其他罪,仍不能抽象地将人大代表一概理解为“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