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小刚与岑秋艳婚前买车登记女方名下,婚前买车写谁名字就是谁的车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06:12
许多夫妻在成婚时会挑选购买车,作为重要的代步东西。那么,关于婚前买的车,是否写谁的姓名就归谁了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览,期望对您有用。
[案情简介]
一对夫妻,婚前男方买车挂号在女方名下,离婚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车款,女方却所以赠与为由而回绝,2013年5月20日上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由女方返还车款给男方。
2011年10月25日,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路的宁某与南丹县城关镇的岑某经过4个多月的爱情后,来到金城江区民政局挂号成婚。婚前在两边的爱情期间,宁某付出65800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然后将车辆挂号在岑某名下,并交由岑某运用。二人成婚后,因婚前相互了解不充分,导致两边常常为日子锁事争持打闹,2012年3月17日,岑某觉得难以忍受这种打打闹闹的夫妻日子,遂将宁某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准予其与宁某离婚,后经法院掌管调停,两边自愿达到离婚协议。
[小编点评]
因为离婚时,两边未对宁某婚前购买交由岑某运用的小轿车进行处理,宁某在离婚后屡次找岑某,要求其返还购买该轿车的车款,对此,岑某却以为,此车是婚前宁某给自已送的,是赠与行为,遂以此为由回绝向宁某返还车款。2013年3月4日,宁某在岑某一直不肯给其返还车款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岑某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岑某返还婚前所购买车辆的车款。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开庭审理,查明案子现实后发现,尽管原告在婚前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将车辆挂号在被告名下由被告运用,但该车首付款 65800元系由原告付出,余款则经过银行贷款来付出,而银行贷款则由被告悉数予以付出,即该车实为原、被告婚前的一起共有产业。至于被告辩称,原告婚前购买车辆后挂号在被告名下是原告的赠与行为,对此,法官以为,赠与行为是单务法律行为,该案原告对赠与又不认可,且被告亦无相关依据证明原告付出的首付款是原告赠与被告,故对被告的这一抗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用,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定,由被告岑某返还给原告宁某购买车辆的首付款65800元。
[案情简介]
一对夫妻,婚前男方买车挂号在女方名下,离婚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车款,女方却所以赠与为由而回绝,2013年5月20日上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由女方返还车款给男方。
2011年10月25日,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路的宁某与南丹县城关镇的岑某经过4个多月的爱情后,来到金城江区民政局挂号成婚。婚前在两边的爱情期间,宁某付出65800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然后将车辆挂号在岑某名下,并交由岑某运用。二人成婚后,因婚前相互了解不充分,导致两边常常为日子锁事争持打闹,2012年3月17日,岑某觉得难以忍受这种打打闹闹的夫妻日子,遂将宁某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准予其与宁某离婚,后经法院掌管调停,两边自愿达到离婚协议。
[小编点评]
因为离婚时,两边未对宁某婚前购买交由岑某运用的小轿车进行处理,宁某在离婚后屡次找岑某,要求其返还购买该轿车的车款,对此,岑某却以为,此车是婚前宁某给自已送的,是赠与行为,遂以此为由回绝向宁某返还车款。2013年3月4日,宁某在岑某一直不肯给其返还车款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岑某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岑某返还婚前所购买车辆的车款。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开庭审理,查明案子现实后发现,尽管原告在婚前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将车辆挂号在被告名下由被告运用,但该车首付款 65800元系由原告付出,余款则经过银行贷款来付出,而银行贷款则由被告悉数予以付出,即该车实为原、被告婚前的一起共有产业。至于被告辩称,原告婚前购买车辆后挂号在被告名下是原告的赠与行为,对此,法官以为,赠与行为是单务法律行为,该案原告对赠与又不认可,且被告亦无相关依据证明原告付出的首付款是原告赠与被告,故对被告的这一抗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用,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定,由被告岑某返还给原告宁某购买车辆的首付款6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