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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09:27

典型事例    2005年,北京的范先生为了处理成婚用房,与本单位的一男搭档李某(已婚)洽谈,用李某的名义请求购买经济适用房。两边签定一份协议约好:房款悉数由范先生承当。给李某好处费2万元,等房产证下来后李某无条件转让给范先生。不久李某请求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了,依照两边的约好范先生入住。接下来,搭档一向以他老婆的身份证有问题为由拖着不处理房产证。直到了2006年12月,红本房产证总算办下来了,并且依照约好,他也把房产证存放在范先生手上。可之后那搭档却拖着不去处理过户手续,说他老婆不同意卖房。直到2007年末,他提出要再加10万元才肯过户。接着在2008年头,他又提出要再加15万才肯过户。近来,他现已不再乐意和范先生洽谈了。“现在该房产市价现已涨到70万,他当然不乐意过户给我。并且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个姓名,其时只需男方签字,不知道咱们之间的协议是否有用。”范先生面对红本房产证和协议书束手无策,便来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剖析以为:    借名购房合同的效能怎么认定是很多人关怀的问题。借名买房,指以别人(契合购买条件的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府约束购买的房产,名义买房人和实践买房人签定合同,约好实践买房人以契合政府规则条件的人的名义买房,比及政府答应转让时再将房产过户到实践买房人名下。实践买房人付出购房款和额定一笔酬金给名义买房人。借名买房合同,在实行过程中,假如发作胶葛,很有或许被认定为无效,其理由首要应从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的意图考虑,政府为了处理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寓居问题,然后改进整个社会的寓居情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践上是根据其契合政府规则的条件然后享有的购房权,假如这类合同有用,就会使本来不契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原应享用经济适用房的人群的住宅条件依然没有得到改进,这样就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这也是一种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躲避法令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则,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作出了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本案中范先生与李某签定的协议应当无效。律师提示:本案中是请求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事例,与经济适用房生意是两个不同的法令关系。购买后的经济适用房只需契合《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北京市经济适用住宅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就可以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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