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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前十分钟摔伤引发工伤认定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08:49

    打工者汪发军早上6点50分来到公司工地,因上厕所掉进基坑受伤。公司说上班时刻未到,跌伤不属。当地社保局也说不属工伤。汪发军无法向当地县法院讨起说法。那么,汪发军跌伤究竟是否归于工伤?
    跌伤与确定
     汪发军是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的农人,2003年6月6日,汪发军被江山市万厦修建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万厦公司)招聘,专门从事工地的钢筋转移和捆扎作业(小工)。2003年6月10日早上6点10分,汪发军从家里动身,约6点50分抵达公司承揽的龙游县龙游镇新一路龙港房开公司综合楼工程工地,直奔厕所。因为可进厕所的围墙大门一向锁着,汪发军只好从工地已挖好的基坑边绕过去,但当他走到基坑边时,“哗啦”一声路基翻塌,汪发军不小心掉入基坑,形成右脚骨折。伤后,他要求万厦公司付出有关损失费,但遭回绝。
    6月18日,汪发军向龙游县社保局(下称社保局)提出请求,社保局于6月25日向万厦公司宣布工伤确定监察通知书,6月27日万厦公司向社保局提交了《事端陈述》称:兹有我公司承建的新一路综合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作的伤人事端,我公司作如下呈诉:(1)我公司属国家二级资质修建企业,有一致的作息时刻表。汪发军出事时刻为6点40分,还没到上班时刻。(2)其他作业人员都在一同等候组织作业,唯一他私自举动,有什么妄图?(3)出事地点在非作业区,并无路途可行,汪发军进入此处的意图是什么?(4)汪发军自述是小便,这彻底违反了文明施工的法令,本工地有厕所,而伤者所出事之处一非路途二非厕所。以上均为现实,在场作业人员能够作证。社保局也向汪发军进行了查询,并于 7月22日作出汪发军受伤,不契合工伤条件的确定决定书。
    申述与判定
    本想出来打工赚点钱的,却落得脚骨骨折,弄不好还会留下终身残疾,可社保局却说不归于工伤,这让汪发军有苦难言。无法,他于9月11日来到龙游县法院讨起说法,要求吊销被告社保局的确定书。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追加了万厦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于11月13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汪发军诉称,被告社保局于2003年7月22日作出的龙人劳社工认字(2003)第21号“不归于工伤”的工伤确定决定书,其确定的现实及适用法律不妥,原告为万厦公司打工,依照公司规则,工人在作业期间能够上厕所,原告在6月10日上午7点前现已抵达工地,但在去上厕所的路上不小心跌入基坑受伤,原告以为去上厕所是为作业作预备,是作业时刻的延伸,因而该伤应确定为工伤。为此要求吊销被告社保局的工伤确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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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以为, 2003年6月10日上午6时50分许,原告汪发军现已进入第三人的工地,其片面意图是为第三人作业而不为其他。因去上厕所的途中不小心掉入工地的基坑中跌伤,应属在出产作业的时刻和作业区域内受伤,该受伤契合《浙江省企业职工实施办法》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第八条第(四)项关于工伤确定的规则,应确定为工伤。被告以原告在上班前及非作业区域攀爬障碍物时受伤而作出的不归于工伤的确定,该确定现实不清,首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过错,应予吊销。
    2003年11月13日,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当庭一审判定吊销被告社保局的(2003)第21号工伤确定决定书,并限其于判定书收效后一个月内从头作出工伤确定决定书。但社保局从头作出的工伤决定书,依然以为打工者汪发军之伤不归于工伤。汪不服已请求复议,此案正在复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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