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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实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06:17
人身安全维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保证婚姻案子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奉养、承继、抚育、抚养、收养案子时,当事人一方建议对方施行了家庭暴力行为,请求人民法院采纳人身安全维护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请求后48小时内进行检查。经检查,承认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维护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维护民事裁定书后,应当送达请求人、被请求人,一起抄送请求人、被请求人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公安局(分局)、妇联安排。
请求人、被请求人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公安局(分局)收到人身安全维护民事裁定书后,应在12小时内将民事裁定书转递至请求人、被请求人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请求人、被请求人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后12小时内指使社区民警与请求人、被请求人说话,奉告民事裁定书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责任,一起奉告请求人假如发现被请求人有违背民事裁定书景象的,能够及时报警。说话内容应记录在案,并由请求人、被请求人签名。被请求人回绝签名的,应记录在案。
如遇请求人、被请求人外出等特别景象导致无法在前款规则的12小时内进行说话的,社区民警应将有关状况记录在案,并在上述景象消失后当即实行前款规则的责任。
社区民警与请求人、被请求人说话时,能够约请当地妇联安排派员参加,妇联安排应当予以合作。
公安机关接到请求人遭受家庭暴力报警求助的,应当及时出警,抵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作业:
(一)阻止违背人身安全维护民事裁定书的行为;
(二)安排救治伤员,托付伤情判定;
(三)及时挂号在场人员名字、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问询当事人、现场目睹证人;
(四)搜集、固定依据;
(五)对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许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
处置完毕后,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状况及时通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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