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德公司诉深圳市专利管理处专利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23:16
一、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简称瑞德公司)。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田兆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专利管理处。 二、案情 2000年8月23日,上诉人田兆胜以上诉人瑞德公司侵略其外观专利权为由,向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提出专利调处恳求,恳求责令上诉人瑞德公司当即中止制作、出售侵略其专利号为ZL99335943.4的“双翻盖万年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责令上诉人瑞德公司补偿经济损失;责令上诉人瑞德公司在省级报纸上向恳求人揭露赔礼抱歉,消除影响等。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受理后,于2000年11月30日招集上诉人田兆胜、瑞德公司查询处理。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经审查后确定:名称为“双翻盖万年历计算器”?专利号:ZL99335943.4?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10月21日,授权日为2000年6月24日,专利权人为田兆胜,现为有用专利。被控侵权的产品样品与田兆胜所获专利的文献图片相比较,二者的每个视图均相同,因而,二者属相同的外观设计。上诉人瑞德公司曾承受深圳立异电子有限公司的托付,由深圳立异电子有限公司供给零件,于2000年5月15日到2000年7月24日出产并向深圳立异电子有限公司交付了223764个上述产品,其间2000年6月25日到2000年7月24日交付了99382个上述产品。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以为,上诉人瑞德公司承受别人的托付拼装加工一种产品而且收取拼装加工的费用,现已构成专利法中的“为出产经营的意图制作”行为,侵权现实建立,应当承当相应的职责。据此,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广东省专利维护法令》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则,于2001年8月20日作出?2000?深专调字第22号专利胶葛案件调处决议:“一、被恳求人瑞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止拼装加工”液压台历“产品的行为;二、被恳求人向恳求人田兆胜付出人民币l29196.60元;三、被恳求人在深圳市的一家首要报纸上刊登抱歉声明;四、驳回恳求人的其他恳求。”上诉人瑞德公司不服该调处决议,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被告作为深圳市专利作业的主管部门,有权对专利侵权行为作出确定。被告在作出确定原告构成专利侵权的决议时,收集了专利权人合法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根据,包含专利证书、专利文献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布告等;被告收集的根据中,深圳立异电子有限公司供给的拼装报价单据、订单及原告的送货单据等,证明原告具有出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还取得了由原告供给的侵权产品样本,并通过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文献图片比较属相同的外观设计。因而,被告确定原告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现实清楚、根据充沛。关于专利侵权行为,不管批改前后的国家专利法,均授权专利主管部门能够责令侵权人当即中止侵权行为,被告责令原告中止拼装加工侵权产品行为的决议适用法令正确。原告以为被告无权确定其构成专利侵权及责令中止侵权的理由不能建立,不予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则,同一机关拟定的法令,新的规则与旧的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批改后于2001年7月1日起实施,批改后的国家专利法没有颁发专利管理部门居间判定专利侵权胶葛的权利,因而,被告在国家专利法批改并实施后,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专利胶葛作出的由原告补偿及抱歉的居间判定性质的决议,归于逾越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吊销。拟定《广东省专利维护法令》的首要根据是批改前的国家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该法令第二十二条关于专利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补偿损失的规则,与批改后的国家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相冲突。被告根据该法令作出的由原告补偿损失及登报抱歉的决议归于适用法令过错。被告辩称以立案时刻决议适用法令的建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则不符;辩称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粤知函?2001?l08号《关于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后我省专利行政法令作业有关问题的告诉》对此作了规则,经查,该“告诉”归于政府规范性文件,其规则如与法令相冲突或许冲突,仍应适用法令的规则,且该“告诉”第二条亦明确规则“……不该采用曩昔的居间判定专利胶葛的程序”,故被告的上述辩解理由依法不能建立,不予采用。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2、4意图规则,判定:一、保持被告于2001年8月20日作出的?2000?深专调字第22号专利胶葛案件调处决议的第一项、第四项;二、吊销被告于2001年8月20日作出的?2000?深专调字第22号专利胶葛案件调处决议的第二项、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