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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11:37
由于现行的监督居住准则适用条件与取保候审混淆,缺少有用的权力救助办法和监督制约机制,履行中简单演变成“变相拘押”,在司法实践中广受诟病。此次新修订刑诉法针对监督居住准则存在的问题做了全面修正,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欢迎阅览。
刑事诉讼法关于监督居住的法律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契合拘捕条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监督居住:
(一)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日子不能自理的人的仅有扶养人;
(四)由于案子的特殊状况或许处理案子的需求,采纳监督居住办法更为适合的;
(五)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监督居住办法的。
对契合取保候审条件,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能够监督居住。
监督居住由公安机关履行。
第七十五条 监督居住应当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履行;无固定住处的,能够在指定的居所履行。关于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在住处履行或许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也能够在指定的居所履行。可是,不得在拘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履行。
指定居所监督居住的,除无法告诉的以外,应当在履行监督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监督居住人的家族。
被监督居住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则。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督居住的决议和履行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督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控制的,监督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督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条 被监督居住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以下规则:
(一)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脱离履行监督居住的场所;
(二)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会晤别人或许通讯;
(三)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许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驭证件交履行机关保存。
被监督居住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款规则,情节严峻的,能够予以拘捕;需求予以拘捕的,能够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八条 履行机关对被监督居住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采纳电子监控、不定期查看等监督办法对其恪守监督居住规则的状况进行监督;在侦办期间,能够对被监督居住的违法嫌疑人的通讯进行监控。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十二个月,监督居住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督居住期间,不得中止对案子的侦办、申述和审理。关于发现不应当追查刑事责任或许取保候审、监督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居住。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居住,应当及时告诉被取保候审、监督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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