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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款分割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19:50
[案情]
原告周某(男)与被告尹某(女)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处理了断婚登记手续。婚后尹某一向未将户口迁至周某地点村团体。后因日子小事两边发生矛盾,联系逐步恶化。2012年4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尹某离婚。2011年,原告因地点团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用而分得3万余元的土地补偿款。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土地补偿款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原、被告发生争议。原告以为该笔补偿款是其个人产业,与被告无关;被告以为该补偿款是两边结婚后获得,应为夫妻共同产业。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笔土地补偿款能否确定为夫妻共同产业发生两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笔土地补偿款是在婚后获得,即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获得,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产业包含:薪酬、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承继或赠予的产业;其他产业。《婚姻法》解说(二)第十一条对“其他产业”也作出了规则:一方个人产业的投资收益;两边实践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宅补贴、住宅公积金;两边实践获得或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补偿费。所以该笔土地补偿款应归于该规则的其他产业,应当按共同产业予以切割。
第二种定见以为,土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人因失掉犁地的补偿,是失掉土地的农人往后的日子保证和首要依托,将土地补偿款界定为夫妻共同产业是不公平的,不该当依照共同产业进行切割,应归失掉土地的一方一切。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土地补偿款的获得具有人身专特点,尹某不具有该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不该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确定夫妻一方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产业归于其个人产业的前提条件——该产业须具有人身专特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农村土地承揽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四条之规则,只要具有本村团体组织成员资历的人方可获得土地补偿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团体组织成员资历,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土地补偿款是对夫妻一方因土地征收、损失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归于特定人身的性质。
二、从保护失地农人视点来说,土地补偿款应作为夫妻一方个人产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征收团体一切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付出土地补偿款、安顿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组织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费用,保证被征地农人的日子,保护被征地农人的合法权益。从立法意图解说来看,土地补偿款的本质是对失地农人往后的一种日子保证和首要依托,不归于《婚姻法》解说(二)对共同产业作出的规则品种。土地关于农人来说,具有特别重要意义,从必定程度上讲,它是农人最大和最终的保证,是农人赖以生存的底子,土地补偿款本质是对失地农人这一特定身份人群的一种日子保证,是失地农人往后日子的首要依托。
综上,听讼小编以为,土地补偿款关于农人来说,其重要性相当于与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关于身体遭到损伤一方的重要性,理应作为夫妻一方个人产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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