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权公证的几点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7:52遗言是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矩处置自己的产业及组织与此有关业务并与逝世后发作法律效能的单独法律行为。广义的遗言还包含死者生前关于其逝世后其他业务做出处置和组织的行为,遗言是遗言承继的条件或根据,但遗言不等同于遗言承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遗言有五种方法,即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其间公证遗言在五种遗言中效能最高,其他四种遗言均不能改变、吊销公证遗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六条的规矩,承继开端后,依照法定承继处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承继处理,法定承继是在没有遗言的状况下才适用,遗言承继优于法定承继,但遗言人是否有遗言,立的是什么内容的遗言。鉴于遗言方法的多样性,遗言又具有保密性,一起遗言仅仅遗言人单独面的意思表明。这就给公证人员检查带来了难度。公证机关在受理后有必要依照承继法、公证程序规矩等法律规矩进行检查、核实、查询取证。承继人因为利益上的联系或底子无法知道被承继人的立遗言状况,现实生活中,关于因客观条件约束无法查验的状况举目皆是,当事人地点的单位或基层组织也不一定了解状况。自己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证人员做好说话笔录。在做说话笔录时,问询一切的法定承继人,确认有无遗言。二是必要的状况下要求当事人出具一份声明书,确保所述状况事实,如有不实或遗失乐意承当法律责任。三是走访查询被承继人生前的街坊、地点的大街居委会、单位,这在办证过程中是有必要的,在咱们的公证卷宗中要有所表现,尽管事实上也不是每一细微的公证事项都是公证人员能查询了解清楚的。四是在出具公证书的遣词上不能直接叙说:被承继人生前无遗言,(待查)。这样有用防止了公证当事人的个人行为的不实给公证作业带来的危险,如果有不实的状况发作,也可认为遗言受益人的权益供给根据,一起也能够最大极限地防止公证机关本身的危险。
遗言能够改变或吊销。改变、吊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明示的方法,即遗言人以清晰的意思表明改变、吊销遗言,遗言人改变、吊销遗言的方法须具有遗言的法定方法,而且“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能吊销、改变公证遗言。”公证遗言的改变、吊销须选用公证的方法为之。另一种是推定的方法。指遗言人未以清晰的意思表明改变、吊销遗言,而是法律规矩从遗言人的行为推定其改变、吊销遗言的意思。推定遗言改变、吊销的,有以下景象:(1)遗言人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推定改变遗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20条第2款中规矩,“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立的遗言为准。”但若立有数份遗言的方法不同,其间有公证遗言的,则应以最终的公证遗言为准。(2)遗言人生前的行为与遗言的内容相冲突的,推定遗言改变、吊销。“遗言人生前的行为与遗言的意思相反,而使遗言处置的产业在承继前开端灭失、部分灭失或一切权搬运、部分搬运的,遗言视为被吊销或部分被吊销。”(3)遗言人成心毁掉遗言的,推定遗言人吊销原遗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