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09:08发布部分: 财务部发布文号: [91]财预字第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税务局、分金库、海洋石油税务处理局各分局:根据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则,现将开征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后有关预算处理问题规则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按外商出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类型和经营范围确认预算级次如下:(一)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即海上石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海上石油中外协作经营企业、海上石油外资企业和海上石油外国企业的交纳的“所得税”(包含其开展陆上业务和进行石油制品出产交纳的“所得税”)归于中心预算收入,上缴中心财务。(二)一般企业(除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外,下同)即一般外资企业和一般外国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归于当地预算收入(实施总额分红体系区域,应归入分红总额,下同),上缴当地财务。(三)一般中外合资、协作经营企业(除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外,下同)交纳的“所得税”,其预算级次,从本年起,按从属联系从头区分如下:1、由中心部分所属企业(含事业单位,下同)独自与外商合营的中外合资、协作经营企业,其交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心预算收入,悉数上缴中心财务。2、中心部分所属企业和当地企业一起与外商合营的中外合资、协作经营企业,其交纳的“所得税”按各自出资份额(或规则的分红份额)分为中心预算收入和当地预算收入。为简化手续,此项收入平常暂作中心预算收入,上缴中心财务,当地应分红的部分,年终经过结算由中心财务返还。3、当地所属企业独自与外商合营的中外合资、协作经营企业,其交纳的“所得税”,作为当地预算收入,上缴当地财务。鉴于年度预算履行中改动这两项收入的级次,会增加调库等许多业务。所以本年暂缓履行。此项规则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履行。 二、关于财务结算问题(一)一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收入按从属联系从头区分预算级次后,相应削减当地财务收入部分,按一九九○年决管用返还,年终独自结算。具体方法:在一九九二年度决算时,请当地财务部分供给一九九○年“一般合资企业所得税”中归于中心部分所属企业与外商合资的一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交纳此项税款的实践入库数及交款书影印件,经我部工交司商有关司局审阅后,作为结算根据,按财务体系核算返还。今后年度以此为基数结算返还。(二)一般中外协作经营企业“所得税”按从属联系从头区分预算级次后,相应削减当地财务收入的部分,即与中心部分所属企业协作的外方出资者交纳的“所得税”,按一九九○年决管用返还,年终独自结算。具体方法对比一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结算方法处理。(三)中心部分所属企业和当地企业一起与外商举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作经营企业,当地应分红的部分,由省级财务部分供给中心部分所属企业和当地企业一起与外商合营的中外合资、协作经营企业的名单及其交纳的“所得税”数额(并附影印的“缴款书”)和出资份额(或规则的分红份额),经我部工交司商有关司局审阅后,由中心财务返还当地财务。 三、关于预算科目问题在“1991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工商税收类”中增设第16款“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一个“款”级科目,“款”下设置:第1项“海上石油合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交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2项“一般合资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交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3项“海上石油协作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中外协作企业交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4项“一般协作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外协作经营企业交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5项“海上石油外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资企业交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6项“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外资企业交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7项“海上石油外国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国企业交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8项“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一般外国企业交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