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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的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13:14
假如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约束人身自在的,行政相对人关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议不服的,是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需求依据现实和法令作出判定。那么,约束人身自在的统辖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依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则:“对约束人身自在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为什么关于被约束人身自在的案子可由原告挑选榜首审案子的统辖法院呢?这是因为:
榜首,关于被约束人身自在的原告来说,本来就处于极为晦气的位置,答应原告在其所在地申述,是对原告晦气位置的补偿;
第二,因为诉讼期间不中止详细行政行为的履行,假如被约束人身自在的案子只能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往往会呈现因为原、被告不在同一地时而发生的原告不能参与诉讼的景象,这对原告是极不公正的。被告所在地便是被告行政机关的所在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9条第1款的规则,原告所在地包含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常常居住地和被约束人身自在地。
很明显,这一规则的意图在于维护原告的诉权。在申述约束人身自在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一般是具有人身强制权的机关,此刻假如必定要求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参与诉讼,其人身便有或许为被告所操控,从而使原告不能申述或许尽管申述也不能自在、顺畅地参与诉讼活动。因而,规则原告所在地作为统辖法院之一有利于实在维护原告的诉权。与此同时,《若干解说》第9条第1款对这儿的“原告所在地”做了扩展解说,规则它详细包含原告户籍地、常常居住地和被约束人身自在地。因为人口活动的原因,原告的户籍地与其常常居住地或许不符,如若将原告所在地仅限定为其户籍地,则原告有必要回来客籍参与诉讼,必然发生困难。而相同因为人口活动原因,原告的人身自在有或许在外地受到约束,如要求其有必要回来户籍地或常常居住地诉讼,也将添加其不方便。归纳以上规则,关于约束人身自在的案子,原告能够在其户籍地、常常居住地、被约束人身自在地及被告所在地之间挑选某一法院申述。人民法院需求依法判定。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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