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诈骗的定性与罪责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00:48
在民事诉讼的审理中,有时会呈现一方当事人用假造依据或许指派别人做伪证的办法运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履行权来不合法占有对方资产或革除自己债款的状况,也便是被称为“诉讼欺诈”的行为,比如运用对方还款后未从己方回收的欠条来申述对方,经过欺诈人民法院的手法来不合法获取别人的资产,此类行为在实践中多有发作,它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威望和名誉以及当事人的产业权均形成了极大损害,鉴于其较大的社会损害性,已有必要上升到刑法调整的视点对此类行为予以处置和规制,我国刑法理论上对“诉讼欺诈”行为并没有清晰予以定性或科罪,导致在理论上关于怎么定性和处理“诉讼欺诈”行为有较大的不合和争辩,实践中关于“诉讼欺诈”行为也很少科罪处置,本文经过对诉讼欺诈的罪责根底的剖析,提出对性质严峻的“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和处理意见。一,诉讼欺诈的定性剖析所谓的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经过假造依据或隐秘本相并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运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履行权在对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遮盖的状况下来不法获取别人资产或革除自己债款的欺诈性诉讼行为。例如行为人运用别人还款后未回收的欠条申述别人偿还现已还付的欠款行为即为诉讼欺诈行为中常见的一种。由于此类行为是在欺诈人民法院并运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履行权的根底上强行占有别人资产,所以其损害性极大,不只对受害人的产业进行了不法侵夺,并且对人民法院的名誉和司法威望形成极大负面影响。关于这类行为的定性,实践中有较多争辩,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念:观念一,诉讼欺诈行为构成欺诈罪,以为诉讼欺诈归于欺诈罪中的三角欺诈行为,即行为人欺诈的资产一切人和被欺诈目标并非同一主体,并指出,欺诈罪的底子结构为:行为人以不法一切为目的的施行欺诈行为----—对方发生过错认识-对方依据过错认识处置产业-行为人获得产业-被害人遭受产业上的损害。其间的“对方”纷歧定是被害人,欺诈行为的对方只需求是具有处置产业的权限或许处于能够处置产业位置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资产的一切人或占有人。①在诉讼欺诈中,人民法院处于被欺诈位置,经过人民法院的被欺诈获得了被害人的产业,是三角欺诈中的一种,应该以欺诈罪科罪处置。持该观念的逻辑根底未为尽管诉讼欺诈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予以清晰规矩,可是能够经过对刑法中欺诈罪的的合了解说来将其归入该罪中。观念二,对诉讼欺诈进行具体剖析,最高人民查看院法令方针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经过假造依据骗得法院民事裁判占有别人资产的行为怎么适用法令的答复》中以为:诉讼中有假造其他单位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以假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处置;假如有指派别人作伪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矩,以波折作证罪追查刑事责任;假如无以上行为的,则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处理。②此观念以为对诉讼欺诈行为自身不予以科罪处置,仅依其手法行为所冒犯的罪名科罪处置,即仅在假造了印章或指派别人作伪证时构成相关违法,假如没有以上行为则不能按违法处理。只能进行司法拘留或许罚款。该观念的底子点是依据罪过法定准则,该罪在刑法上没有清晰规矩,一起不宜进行以解说的办法进行归罪。观念三,以为是特别的敲诈勒索罪,其理由为,敲诈勒索是选用挟制或挟制的手法,逼迫别人交给资产,而挟制、挟制的办法是多种多样的。诉讼欺诈是凭借法院判定的强制力迫使被告交给资产,而不是骗得被告的资产。施行欺诈是运用被害人的缺点(如贪小便宜或缺少警惕性)行骗,而法官赋有检查案子现实区分真伪的责任,且有专业技能,行为人搞诉讼欺诈达到目的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即便一审判定原告胜诉,被告也会提出上诉,争夺改判;即便二审判定原告胜诉,被告还能够恳求查看机关提起抗诉,仍有获改判的时机。把诉讼欺诈看成是敲诈勒索的一种特别办法、办法更为恰当。③观念四,以为依据罪过法定的准则,诉讼欺诈不构成违法,由于诉讼欺诈所欺诈的目标是人民法院,可是不法资产的获得却是其别人,一起侵略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威望和被害人的资产,不契合欺诈罪或其他任何刑法现有罪名的违法构成要件,但诉讼欺诈的社会损害性极大,应另设诉讼欺诈罪。关于诉讼欺诈的定性,笔者以为应将第二种观念和第四种观念结合起来处理此类行为,即:诉讼欺诈行为依据罪过法定准则和现在的刑法规矩,不构成欺诈罪或敲诈勒索罪等,假如在诉讼欺诈进程中有假造公函、印章行为的只能按波折社会办理次序罪处理,假如有指派别人作伪证的,以波折作证罪处理,假如行为人没有以上行为则只能对其进行以波折诉讼次序为缘由的司法拘留或罚款。一起,立法上应对诉讼欺诈行为独自建立罪名,如单设“诉讼欺诈罪”以处理此问题。理由如下:首要,诉讼欺诈行为不契合一般欺诈罪的违法构成,欺诈罪指的是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欺诈罪在刑法上被归入产业类违法中,对欺诈罪处置和量刑的罪责根底均在于欺诈行为对别人产业的侵略,即便欺诈行为中有办法的不同或许对别人的运用以及对第三方的欺诈,可是均不触及对其他法令权益的损害,即为单一客体。一起,欺诈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被害人(包含资产一切人、办理人以及其他占有人)依据被欺诈自愿交给资产的行为,这种依据上圈套交给资产的自愿性也是欺诈类违法罪差异与其他罪的通说根底,而诉讼欺诈所欺诈的目标是法院,法院并不是资产的一切人、办理人或占有人,关于产业一切人来讲,资产的被侵夺其原因不是自己被欺诈,而是依据法院被欺诈后用国家强制力强行将自己的资产履行与别人。人民法院对上圈套产业并没有一切权,也没有恣意处置别人资产的权利,只不过是依据受欺诈以收效判定为根底强行将别人资产履行与行为人,这与欺诈罪的特征明显不符。一起也不宜将诉讼欺诈归入三角欺诈的行为类,三角欺诈仅仅欺诈办法的不同,其他特征仍契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三角欺诈的直接被欺诈人尽管不是行为的一切人,但此人也应该是产业的办理人或合法占有人,并且产业的一切人并不对此知晓,不然欺诈也不能顺畅施行。有人将此解说为欺诈行为“直接首犯”④,即经过欺诈人民法院来获得别人资产的进程中法院就变成了直接首犯中的被运用者人物,但该解说的一个遗漏在于对直接首犯的了解的误差,应该说直接首犯运用别人所施行的违法绝大大都都是欺诈实践行为人来施行的,可是构成的罪却各不相同,例如一个目的投毒杀人的人将毒药谎称是看病的药让被害人的家人给被害人服用的行为构成成心杀人罪,欺诈一个年幼无知儿童去盗拿别人价值较大的资产则构成盗窃罪,其间均有欺诈行为,但却因行为目的和被运用人的行为办法不同而罪名不同,直接首犯的罪名确认在于运用者的毅力要素结合其促进被运用者施行行为办法的结合,不能仅由于对被运用人的欺诈毅力而归为欺诈罪,不然绝大大都的直接首犯违法行为均可被定为欺诈罪。一起,欺诈罪(包含三角欺诈)的损害法益仅仅别人的资产一切权,而诉讼欺诈所损害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威望和别人的资产一切权两层法令权益,所以这也与通说的欺诈罪只损害别人资产一切权的单一客体状况相去甚远,并且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次序,即人民法院的司法威望和名誉的损害往往更严峻,在对该类行为的归类上决不能归入以损害产业为违法客体的欺诈罪中,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视点看也不运用仅凭数额科罪量刑的一般的欺诈罪来处理,例如,行为人运用人民法院欺诈了别人数额较小的资产,可是对人民法院威望和名誉形成的极大负面影响以及诉讼资源的糟蹋远较给受害人形成的损害更为严峻,假如定欺诈罪,往往没有办法来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便追查也会因定性为欺诈罪形成罪、责、刑不相符的状况,一起假如定性为欺诈罪就会呈现把对人民法院诉讼次序的损害该法令权益为侵略产业的法令权益所吸收,呈现违法损害权益维护舍本求末的状况,所以诉讼欺诈并不该归类或解说为一般欺诈罪。其次,诉讼欺诈行为也不该定为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对资产一切人或保管人运用挟制、挟制等办法,勒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⑤该罪的着重点在于对受害人的精力强制,如以揭露被害人的隐私相挟制等,即受害人交出资产是依据法外力气的挟制,并且该挟制是违法的,而不是人民法院审判和强制履行力的挟制,更重要的是敲诈勒索的挟制办法并不是直接强行占有资产或运用别人强行占有资产,而是依据心里的惊骇“自愿”交出资产,不然便是掠夺行为,但诉讼欺诈确是运用了人民法院的强制履行力为根底假造假象强行由法院履行到别人资产然后交与行为人,这与敲诈勒索理论在损害的法益和客观方面等均有本质差异,该观念的误差在与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强制履行力看刁难资产一切人的挟制,而没有看到诉讼欺诈的达到目的往往在于人民法院揭露的履行行为,该行为并没有对被害人形成惊骇心理,自愿交出资产,而是其背面的国家强制履行权以及履行行为。持该说的观念根底相同着眼于用直接首犯的理论来解说,但直接首犯差异与施行犯的仅在于运用行为,除此之外的要件有必要契合该违法构成,不然会导致违反罪过法定准则。
咱们从最高人民查看院的解说即第二种观念中能够发现一个隐含的观念,即该行为不能归入欺诈罪等损害产业罪类中,在诉讼欺诈中但凡其行为契合波折司法罪的或假造公函、印章罪的依其冒犯的相关罪处理,假如没有以上行为,则不能科罪处置。可是关于此类行为,由于其损害的不只是被害人的产业一切权,并且即便人民法院发现过错后对此进行了纠正,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威望和名誉的损害却是无法估量的,片面恶性以及社会损害性远比一般欺诈罪或敲诈勒索罪的损害大的多,对其仅给予司法拘留、罚款或依其行为所冒犯的罪处置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准则,最高人民查看院关于仅依手法行为科罪的“解说”实为以为对该行为不能归入其他罪的准则根底上退而求其次的一种挑选。在立法上有必要对此予以独自科罪量刑,对由于诉讼欺诈行为而导致人民法院判定的得出作为违法的既遂,而目的欺诈的数额能够作为量刑的情节。鉴于该类行为损害客体的两层性和严峻的社会损害性,对该罪的法定刑也应比欺诈罪或假造依据罪处置的法定刑略重较为合理。第二,“诉讼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和罪责剖析诉讼欺诈应予独立科罪的原因在于其独有的违法构成要件和应予刑事处置的社会损害性,诉讼欺诈行为构成诉讼欺诈罪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片面上是目的经过对人民法院的欺诈、遮盖不合法获取别人的资产,毅力要素是对别人资产的不合法占有,认识要素是对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进行欺诈。2,行为人主体上应该是民事诉讼的原告方或被告方或和一方一起施行假造依据骗得别人行为的案外人,大都应为原告,被告作为主体应为在提起反诉的状况下建立。3,损害的法令权益,行为人经过假造依据在民事诉讼中施行欺诈损害的法令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诉讼次序和别人的合法产业权益。但鉴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威望和名誉的重要性将该类行为归入波折司法罪中较为适合,即不以数额而以情节作为科罪的根底。4,本罪的客观上表现为,假造依据或指派别人做伪证,以期目的经过遮盖人民法院来不法获取别人的产业,假造依据包含假造本不存在的依据或运用本该报废的依据等行为,如还款后应交还的欠条或涂抹依据。欺诈行为的条件是损害目标与行为人没有任何债款联系存在,包含已过诉讼时效的债。主张对诉讼欺诈行为独自科罪量刑的底子起点在于该行为的严峻社会损害性和构成要件的特别性,故对此行为有必要予以刑法规制。诉讼欺诈行为严峻损害了人民法院的诉讼次序和当事人的产业一切权,是市民往来中对诚实信用规矩的最大违反,诚实信用准则是市民社会中的首要准则,也是民事法中的“帝王准则”,关于严峻的诉讼欺诈行为,假如仅以波折民事诉讼为由予以相应的司法处置必定违反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准则,例如或人运用别人还款后未收走的借单又进行申述,对方由于提不出辩驳的强力依据致败诉,如被履行,则不只两次发动法院的诉讼活动,并且对当事人的权益很可能形成难以拯救的丢失,仅有的途径是寄希望于上诉或再审。可是假如上诉没有成功或没有其他新依据发动再审,则对当事人形成的损害乃至不亚于被掠夺行为所形成的损害,其他类违法行为受害人本能够经过司法机关来寻求正义,可是诉讼欺诈一旦成功,则很难寄希望于司法机关拯救丢失,被害人必定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度下降,对社会品德、法令规矩的极大不信赖,乃至形成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变相鼓舞,成果会导致经济往来中诉讼欺诈行为的有增无减,严峻损害社会经济的正常流通,也会对以诚实信用为中心的社会品德规矩形成潜在的损坏。即便人民法院经过再审或上诉审对此行为得以识破,对人民法院司法威望和名誉的损害也是现实存在的,一起对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也形成极大糟蹋。这种损害的成果远较一般欺诈罪严峻,对其独自科罪量刑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准则的必定要求。假如对其仅以欺诈罪、敲诈勒索罪或许波折社会办理次序罪予以处置,不光违反违法构成底子理论,简单形成实践中科罪量刑的紊乱,并且也有违刑法的结构系统。所以将其独自科罪量刑契合刑法对社会的调整要求和刑法滞后的完善。* 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纪检组长① 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说原理》,第112页② 最高人民查看院法令方针研究室2003年10月24日《关于经过假造依据骗得法院民事裁判占有别人资产的行为怎么适用法令问题的答复》③ 王作富:《歹意诉讼侵财更契合敲诈勒索罪特征》,《查看日报》2003年2月10日第三版。④ “直接首犯“是由日本刑法引进的一个概念,与“首犯”(施行犯)相对应,即便用别人(如精力病人、儿童或被遮盖不知情的人)施行违法,被运用者不构成违法,运用别人的人构成相应的违法,如运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杀人的行为该运用者即构成成心杀人罪,但被运用者不构成违法。⑤ 赵长青主编:《刑法学》,2000年第一版第758页,法令出版社 。
咱们从最高人民查看院的解说即第二种观念中能够发现一个隐含的观念,即该行为不能归入欺诈罪等损害产业罪类中,在诉讼欺诈中但凡其行为契合波折司法罪的或假造公函、印章罪的依其冒犯的相关罪处理,假如没有以上行为,则不能科罪处置。可是关于此类行为,由于其损害的不只是被害人的产业一切权,并且即便人民法院发现过错后对此进行了纠正,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威望和名誉的损害却是无法估量的,片面恶性以及社会损害性远比一般欺诈罪或敲诈勒索罪的损害大的多,对其仅给予司法拘留、罚款或依其行为所冒犯的罪处置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准则,最高人民查看院关于仅依手法行为科罪的“解说”实为以为对该行为不能归入其他罪的准则根底上退而求其次的一种挑选。在立法上有必要对此予以独自科罪量刑,对由于诉讼欺诈行为而导致人民法院判定的得出作为违法的既遂,而目的欺诈的数额能够作为量刑的情节。鉴于该类行为损害客体的两层性和严峻的社会损害性,对该罪的法定刑也应比欺诈罪或假造依据罪处置的法定刑略重较为合理。第二,“诉讼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和罪责剖析诉讼欺诈应予独立科罪的原因在于其独有的违法构成要件和应予刑事处置的社会损害性,诉讼欺诈行为构成诉讼欺诈罪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片面上是目的经过对人民法院的欺诈、遮盖不合法获取别人的资产,毅力要素是对别人资产的不合法占有,认识要素是对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进行欺诈。2,行为人主体上应该是民事诉讼的原告方或被告方或和一方一起施行假造依据骗得别人行为的案外人,大都应为原告,被告作为主体应为在提起反诉的状况下建立。3,损害的法令权益,行为人经过假造依据在民事诉讼中施行欺诈损害的法令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诉讼次序和别人的合法产业权益。但鉴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威望和名誉的重要性将该类行为归入波折司法罪中较为适合,即不以数额而以情节作为科罪的根底。4,本罪的客观上表现为,假造依据或指派别人做伪证,以期目的经过遮盖人民法院来不法获取别人的产业,假造依据包含假造本不存在的依据或运用本该报废的依据等行为,如还款后应交还的欠条或涂抹依据。欺诈行为的条件是损害目标与行为人没有任何债款联系存在,包含已过诉讼时效的债。主张对诉讼欺诈行为独自科罪量刑的底子起点在于该行为的严峻社会损害性和构成要件的特别性,故对此行为有必要予以刑法规制。诉讼欺诈行为严峻损害了人民法院的诉讼次序和当事人的产业一切权,是市民往来中对诚实信用规矩的最大违反,诚实信用准则是市民社会中的首要准则,也是民事法中的“帝王准则”,关于严峻的诉讼欺诈行为,假如仅以波折民事诉讼为由予以相应的司法处置必定违反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准则,例如或人运用别人还款后未收走的借单又进行申述,对方由于提不出辩驳的强力依据致败诉,如被履行,则不只两次发动法院的诉讼活动,并且对当事人的权益很可能形成难以拯救的丢失,仅有的途径是寄希望于上诉或再审。可是假如上诉没有成功或没有其他新依据发动再审,则对当事人形成的损害乃至不亚于被掠夺行为所形成的损害,其他类违法行为受害人本能够经过司法机关来寻求正义,可是诉讼欺诈一旦成功,则很难寄希望于司法机关拯救丢失,被害人必定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度下降,对社会品德、法令规矩的极大不信赖,乃至形成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变相鼓舞,成果会导致经济往来中诉讼欺诈行为的有增无减,严峻损害社会经济的正常流通,也会对以诚实信用为中心的社会品德规矩形成潜在的损坏。即便人民法院经过再审或上诉审对此行为得以识破,对人民法院司法威望和名誉的损害也是现实存在的,一起对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也形成极大糟蹋。这种损害的成果远较一般欺诈罪严峻,对其独自科罪量刑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准则的必定要求。假如对其仅以欺诈罪、敲诈勒索罪或许波折社会办理次序罪予以处置,不光违反违法构成底子理论,简单形成实践中科罪量刑的紊乱,并且也有违刑法的结构系统。所以将其独自科罪量刑契合刑法对社会的调整要求和刑法滞后的完善。* 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纪检组长① 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说原理》,第112页② 最高人民查看院法令方针研究室2003年10月24日《关于经过假造依据骗得法院民事裁判占有别人资产的行为怎么适用法令问题的答复》③ 王作富:《歹意诉讼侵财更契合敲诈勒索罪特征》,《查看日报》2003年2月10日第三版。④ “直接首犯“是由日本刑法引进的一个概念,与“首犯”(施行犯)相对应,即便用别人(如精力病人、儿童或被遮盖不知情的人)施行违法,被运用者不构成违法,运用别人的人构成相应的违法,如运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杀人的行为该运用者即构成成心杀人罪,但被运用者不构成违法。⑤ 赵长青主编:《刑法学》,2000年第一版第758页,法令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