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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01:17
国际私法上涉外成婚本质要件的法令适用的准则首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适用婚姻订立地法
根据这个准则,成婚的本质要件根据婚姻订立地法来判别,假如婚姻本质要件契合婚姻订立地法而有用,则该婚姻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有用。建议这一准则的理由在于婚姻也是一种契约联系,根据“场所分配行为”的准则,应该适用婚姻订立地法。并且这个抵触准则也比较简单易行,一些国家也以为婚姻触及公共秩序,不契合婚姻订立地法不供认其效能。
这个准则现在在世界上得到了遍及的选用,包含美国许多州、拉美一些国家、阿根廷、巴西、我国等。可是,单纯适用婚姻订立地法准则简单导致法令躲避行为、“迁徙婚姻”或“跛脚婚姻”的现象。
(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依照这个准则,成婚的本质要件根据当事人属人法判别,其理由是婚姻是一种身份联系,应该以当事人属人法来处理身份与才能问题。现在,法国、意大利、比利时、波兰等大都欧洲大陆国家以及日本、泰国等以当事人本王法作为属人法,而英国、丹麦、挪威和英联邦国家以当事人住所地法为属人法。这个准则能够在必定程度上削减当事人躲避法令和“迁徙婚姻”的现象,可是当事人属人法可能与婚姻订立地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影响婚姻的效能。
此外,当夫妻两边的属人法不一致的时分,现在国际上一般是适用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比方《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7条的规则。
(三)混合适用婚姻订立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
欧洲各国最近拟定的抵触法中,关于这个问题大大都选用了混合适用的准则。混合适用准则又能够分红两种状况:1、以婚姻订立地法为主,以当事人属人法为辅。一般是有条件的挑选适用标准。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44条规则:“在瑞士举办婚礼的本质要件由瑞士法令分配;外国人之间成婚假如不契合瑞士法令规则的要件,但满意当事人一方本王法规则的要件,依然能够举办。”可是又规则了当事人躲避法令的无效。前苏俄、东欧的一些国家选用这种准则;2、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婚姻订立地法为辅。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37条和38条规则了婚姻的本质要件依当事人的属人法,可是假如外国人要在匈牙利成婚就必须契合匈牙利法的规则。前南斯拉夫、德国等国家选用这种准则。
混合适用准则消除了适用婚姻订立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带来的消沉结果,灵敏可行,得到越来越多的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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