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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链接案例简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11:13

跟着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开展,社会、政治、经济、日子的各个方面都受到了激烈的冲击,知识产权法令制度也不破例,特别是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胶葛、不正当竞争胶葛逐步增多。网络在技术上、管理上的特色也使传统的知识产权法令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性受到了限制,新技术革命对传统法令提出了应战。因应这种应战,国际知识产权安排《国际知识产权安排著作权公约》和《国际知识产权安排扮演和录音制品公约》确立了“向大众传达权”等权力,对传统著作权法令适用于网络环境作出了示范性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胶葛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也作了有利的探究,为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正著作权法的决议,承认“信息网络传达权”也是作者享有的一项著作权,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新著作权法修订了《关于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胶葛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但是,法令总是滞后的,它无法紧跟年代开展的脚步;另一方面,立法自身的滞后又加剧了法令的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则,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达权的维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则,然后著作权法修订已有三年,而国务院没有就信息网络传达权的维护方法作出任何规则,据悉《信息网络传达权维护法令》现在正在赶紧拟定中,方案于年末出台。
互联网可以迅速开展、遍及,链接发挥了很大的效果,正是网络链接在互联网站的不同页面之间以及亿万个不同网站之间建立了联络,使它们彼此联合起来,形成了互联网络(当然这是建立在物理联合根底之上的)。因而,可以说链接是互联网的底子特征之一,没有了链接,互联网也就失去了生命力。但是,跟着链接的诞生,相关的知识产权法令问题也随之发生,但正如前述,法令是滞后的,至今尚无关于链接的法令规则。可喜的是,包含法官、律师在内的法令工作者总是尽力将法令根本原理运用到新生事物中,然后促进新的法令的诞生。本文拟对网络链接事例进行扼要的分析,以协助广大读者了解在司法界对网络链接触及的法令问题的根本情绪。
事例一:美国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香港汤姆有限公司案
原告诉称其得到作家周洁茹的答应,取得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以国际互联网络、光盘、磁盘等电子出版物方法运用周洁茹创造的著作的权力。原告在取得答应授权后发现,被告汤姆公司在其开办的网站上登载了周洁茹两部小说会集的26篇著作,所登载的著作是由讯能公司供给。两被告称:讯能公司受汤姆公司的托付,经过与北京市今天角度文明业务开展中心签定协作合同,协作为汤姆公司开办的网站进行文学频道规划及制造有关栏目。依据合同约好,汤姆公司的网站与今天角度中心所属今天作家网的相关网页建立了链接。本案触及的周洁茹著作登载于今天作家网,汤姆公司的网站仅仅与今天作家网登载周洁茹著作的网页设置了链接,汤姆网站自身并没有施行登载行为,故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互联网上传达的各种信息和著作量巨大,假如要求设链网站在设置链接时有必要承当无限的事前自动检查职责,无疑将会使网络服务供给者负担过重的职责。一起也应看到,因为设置链接往往出于添加网站访问量的需求,而添加网站访问量又与网站经营者力求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密切相关,依照权力与职责应相适应准则,要求网络服务供给者设置链接时实行恰当的留意职责也是十分必要的。因而,法院以为,讯能公司与今天角度中心签定的协作合同中,向对方提出了清晰的权力确保要求,据此,不能确定被告与登载该著作的网站之间对登载传达原告享有专有运用权的著作行为存在一起的片面成心。在得知原告申述内容后,被告亦及时采纳了中止链接办法,因而被告不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简评:法院判定说理充沛,除网络服务供给者应当对明知被链接的内容归于侵权而依然以设置链接的方法供给传达条件,或许在得知权力人提出正告后仍拒不采纳活跃办法加以操控所发生的结果承当法令职责外,设置链接的网站不承当过多的法令职责。下一事例也验证了这一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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