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行为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21:33仿冒行为是指生产者或运营者为了争夺竞赛优势,在自己的产品或许运营标志上不合理地运用别人的标志,使自己的产品或许运营与别人运营的产品、运营相混杂,牟取不合理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私行运用其他运营者特有的、为公众所周知的注册商标、产品的包装、装潢、称号或许各种质量标志,导致顾客混杂和商场紊乱。美国人称这种行为为“不耕种而收成”的搭便车行为,它使本应归于合理运营者的利益为不合理竞赛者所获,对商场竞赛具有极大的损害。
广义上讲,仿冒行为包含对产品、质量、价格、广告以及全部代表企业产品或许企业商誉的外在标志的仿冒。狭义的仿冒行为仅指运营者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对别人的注册商标、包装、装潢、称号、质量标志、产地等的仿冒行为。我国《反不合理竞赛法》第5条中,对包含商标、产品称号、包装和装潢、企业称号、产品质量标志等仿冒行为进行了规则,但未触及其他更为广义上的仿冒行为。
仿冒行为对整个社会经济巨大的损坏效果,已经成为商场经济发展的一大“公害”。公平竞赛是商场工作的基本准则,它的中心便是要保护竞赛机制所造就的资源优化装备,使竞赛机制得以有用、正常工作。运营者要在商场上获得优势,保持再生产活动,有必要要支付艰苦的尽力。运营者应当经过选用先进技术、改进运营管理、进步产品和服务质量,来建立杰出的企业和产品诺言。但是仿冒行为者却以虚伪的信息歪曲正常的商业竞赛,使本来可以获利的诚笃的运营者在支付很多价值后得不到利益,仿冒者则可以攫取巨额利润而不用花费相应的本钱,有的乃至因而获得比诚笃运营者更为优胜的竞赛优势。这就使得竞赛的结果与竞赛机制各走各路,运营者不再具有开发立异的动力,反而寻求坐收渔利的捷径。别的仿冒者使用“搭便车”的手法争夺别人商场,使商场中的产品或服务良莠不分、真假难辨,使顾客堕入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