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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分宅基地征迁补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01:11

案情:宅基地征迁 前妻要来分产业
10多年前,阿辉(化名)与妻子阿月(化名)为离婚闹上法庭。10多年后,他们再次走上法庭,这回她要共享一块宅基地征迁安顿带来的权益。离婚这么久了,她的恳求能否得到支撑呢?
阿辉现在家住石狮市,阿月则住在台湾。一块宅基地的征迁安顿,让早现已各奔前程的他们再次打官司。这是他们第2次打官司。
1979年11月,他们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并一起生活,构成现实婚姻关系,并于1988年11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了长子阿远(化名)、次子阿堂(化名)。
因爱情不好,他们的婚姻亮起了红灯,直至闹到法院,要求离婚。1996,石狮法院判定允许他们离婚。
2014年,阿月再次与阿辉对簿公堂。这是为何呢?
本来,阿月要求切割与阿辉曾经的一起产业。她称,她和前夫在夫妻存续期间有块宅基地,最初离婚的时分没切割。阿月口中的这块宅基地坐落石狮市钞坑永和石马脚,面积为244多平方米,系阿辉作为恳求人于1985年向政府恳求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于1986年3月14日获得动用土地批阅,但后未进行基建。斗转星移,因建造的需求,几年前,这块宅基地归入征地拆迁规模,阿辉作为乙方与石狮市土地收买储藏开展中心,于2013年3月18日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安顿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及相关附件载明,该宅基地为空位,地上附着物仅有石围墙。
阿月还了解到,阿辉名下有一笔回批地征地款77多万元,其间的58万余元已由阿辉收取,另1/4比例约19万元未发放。阿月觉得,这些产业自己也有份,但阿辉不给,因而阿月将阿辉告到石狮市人民法院,要求拿回归于自己的那部分。
被告:已超越诉讼时效
后来,阿远和阿堂作为该案的第三人。但庭审时,作为儿子的他们并未到庭。
前妻要来分产业,阿辉当然不容许了。他称,阿月建议要分的宅基地系他婚前恳求的建房用地且离婚后才建成部分房子,是他的个人婚前产业,阿月是无权要求共享的;他还以为,阿月申述时早现已超越诉讼时效了,究竟离婚现已10多年。
阿辉还向法庭表明,70多万元的金钱是自留地被征收发生的补偿款,是当地村团体回批地土地补偿费,有权建议获得该征地补偿费的主体依法应为个人而非农户,因而阿月恳求切割的自留地土地补偿费,性质上并非夫妻一起产业。
阿月则表明,自己最初离婚时,并未就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自己不管是最初仍是现在,均未抛弃对夫妻一起产业的切割。现在自己申述要求切割一起产业,并未超越诉讼时效。
法院:系夫妻共有产业
经审理,法院查明,宅基地被征地拆迁发生的安顿补偿权益的发生于2013年3月18日,因而阿月建议该宅基地系他们夫妻共有产业并恳求切割相应拆迁安顿补偿权益,并未超越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该宅基地使用权系阿辉在他和阿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合法产业,应确定系夫妻一起一切的用益物权。因他们离婚时未对该共有产业进行分配,因而宅基地使用权仍属他们共有,在宅基地使用权被征地拆迁后所发生的相应安顿补偿权益亦应属他们共有。因他们未能就共有产业的分配达成协议,因而依法予以平等切割,即他们各享有50%的权益比例。
阿月建议的自留地被征收发生的补偿款,经查为石狮市灵秀钞坑村团体回批地土地补偿费,有权建议获得该征地补偿费的主体依法应为个人而非农户,因而阿月恳求切割的自留地土地补偿费,性质上并非夫妻一起产业,与该案离婚后产业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而,对阿月要求切割该土地补偿费并承认其应分得1/4比例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相关当事人可另行处理。
据此,法院一审承认阿月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被征地拆迁发生的安顿补偿权益享有50%的比例;驳回阿月的其他诉讼恳求。阿辉不服该判定,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事例点评
离婚后 还可就未切割的产业申述
夫妻离婚后,若未就一起产业进行切割。那么,往后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本栏目法律顾问黄必良律师对此进行了回答。
他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十八条规则:“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一起产业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切割的,经检查该产业确属离婚时未触及的夫妻一起产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切割。”因而依据这一规则,经人民法院检查后确属夫妻离婚时未处理的产业,应当依法予以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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