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灾损失损失的购进原材料不需作进项转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23:41【问题】
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6月份因遭受水灾,库房被淹,部分产制品及原材料腐烂作废。经盘库清点,作废的原材料共2万元,作废产制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计1.2万元,这些原材料均已通过认证抵扣。请问,该家具厂水灾丢掉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回答】
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要害要看是否归于非正常丢掉。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则,非正常丢掉的购进货品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三)项规则,非正常丢掉的在产品、产制品所耗用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则,非正常丢掉,是指因办理不善形成被盗、丢掉、腐烂蜕变的丢掉。水灾丢掉不归于办理不善,丢掉的购进原材料不需作进项转出。
那么,丢掉的产制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要进项税额转出?新实施细则并未就《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所指的非正常丢掉作出具体规则,但应当参照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履行。相同不需进项转出。
理由是:修订前的旧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在界定非正常丢掉时,并未对购进货品的非正常丢掉与产制品的非正常丢掉加以区别,均指出产、运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丢掉,包含:(一)自然灾害丢掉;(二)因办理不善形成货品被偷盗、发作腐烂蜕变等丢掉;(三)其他非正常丢掉。实际上也不该加以区别,搞双重标准。
新细则剔除了自然灾害丢掉和其他非正常丢掉两项。旧实施细则现已废止,只能参照新实施细则。假如不参照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履行,相同是水灾丢掉,是否归于非正常丢掉确定却不同,不只自相矛盾,并且不方便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