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执行公证遗嘱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08:01
依据承继法的规则,被承继人有权经过缔结遗言的方式处置个人产业。被承继人逝世后,遗产的承继依据遗言的要求进行。但假如部分承继人对遗言实在性发生争议,一般会对法院进行诉讼,那么法院诉讼实行公证遗言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法院诉讼实行公证遗言的程序
(一).承认立遗言人逝世
1、天然逝世:律师应当获得医院的逝世证明或许其他职权单位的逝世证明;
2、意外事件或许触及违法的逝世:有医院证明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需求获得尸身处理单位的尸身承认证明;没有尸身承认证明的,需求获得职权机关的逝世证明。
(二).承认遗言的实在性
1、遗言由律师保存的,可是不归于密封遗言的,律师应当在取出遗言时,约请一至二位承继人、见证人参与,并做好提取遗言现场笔录,由提取人、承继人、见证人别离签字或盖章。
2、遗言虽密封,可是,稳妥箱里存在其他不密封文件或许物品,也应当依照前款实行。
3、遗言触及产业特别杂乱,承继人、受遗赠人、信任受益人较多的,应当约请公证员作提取遗言公证。
(三)、承认承继人
1、承继开端后,承继人、受遗赠人、信任受益人都实行的,应当核对他们的身份。
2、律师作为遗言实行人或许受托人,应当慎重、恰当处理当事人的身份。
(四)、招集承继人、受遗赠人、信任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前,揭露遗言
1、招集整体好坏关系人和见证人,律师应当向每一个参与人宣布正式通知函,宣布时刻应当在正式发布遗言之前三天。
2、密封遗言
4、好坏关系人对遗言没有贰言,揭露遗言后,遗言实行人能够将自己即将展开的作业向承继人、受遗赠人、信任受益人陈述,并请他们在陈述资料上签字认可。
(五)、搜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1、律师保管遗言,并作为遗言实行人的,应当定时向立遗言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搜集产业情况头绪,以便遗言实行时精确掌握遗产意向。
2、立遗言人逝世后,律师应当及时搜集遗产,遗产比较杂乱,应当及时与遗言实行协助人交流,承认搜集遗产计划。
3、遗产搜集计划承认后,律师应当向一切遗产保管人宣布《遗言实行人奉告函》,奉告一切遗产保管人,不得在遗言实行人实行遗言计划前,未经遗言实行人赞同将遗产转卖/在遗产上建立典当、质押以及任何担保物权/任何毁损、损坏遗产现况的行为/任何私行赞同非遗言实行人授权的赞同承继人提取遗产的行为。并奉告相关的法令结果。
4、立遗言人的人身稳妥没有指定受益人的,稳妥利益是遗产,遗言实行人依据稳妥公司的要求供给资料,向稳妥公司提出付出稳妥利益。
(六)、代缴税收、清偿债款,编制债款、费用和酬劳清册
遗言实行人应当对一切由于遗产和立遗言人的行为发生税收,进行代收代缴,可是,由于遗产过户、产权改变等引起的应当由受益人、承继人、受赠人承当的税收,遗言实行人不该今世缴。
(七)、切割遗产
遗言实行人署理一切与遗产以及立遗言人相关的胶葛,一切署理费在遗产中予以扣除,可是,触及遗言实行人本身是否合法的诉讼,署理费不能直接扣除。
(八)、向承继人、受益人交给遗产
1、向承继人、受益人交给遗产之前,应当向他们出具遗产处置结算陈述。
2、交给遗产,应当实行相关交给责任。
二、遗言收效的条件
(一)主体合法:
1、主体有必要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依据法令规则,立遗言时有必要要有行为才能,无行为才能人或约束行为才能所立的遗言,应属无效遗言。而承认遗言人是否具有遗言才能,应以立遗言人建立遗言时为准。
2、立遗言人的意思表明有必要实在,遗言人在神志不清的状况下所立的遗言也应确定无效,依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67条的规则“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况下所施行的民事行为,应当确定为无效”,由于这时的立遗言人现已无法表明实在意思。而判别立遗言人立遗言时状况是否清醒,也要以立遗言人建立遗言的时刻为准。
本案原告供给的被承继人张老伯的遗言,没有建立遗言的时刻,无法判别遗言缔结的时刻,也就无法判别立遗言人立遗言时是否神志清醒、是否有民事行为才能。
(二)客体合法:
1、遗言所处置的产业有必要是立遗言人的个人合法产业。遗产的规模只限于被承继人生前个人一切的产业,依据《承继法》第3条的规则,公民立遗言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产业享有处置权,假如对不归于个人的产业进行处置,就归于无效处置。《承继法》第26条规则“遗产在家庭共有产业中的,遗产切割时,应领先分出别人的产业”。
2、本案被承继人张老伯和李月是夫妻,1940年挂号成婚,妻子李月于1992年8月3日逝世。对归于李月一切的那一份遗产,李月逝世后,各承继人都没有表明过抛弃承继,依据《承继法》第25条的规则,应视为均现已承受承继。依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77条,“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未清晰表明抛弃承继的,视为承受承继,遗产未切割的,即为一起共有”。所以被告母亲李月留传的产业应归于合法承继人一起共有,而本案被承继人在遗言中明显处置了与妻子共有的产业,立遗言人处置了不归于自己的个人产业,该部分内容无效。
(三)内容合法:
遗言指遗言人生前依法定方式对其个人一切的产业进行处置的法令行为,遗言的内容不得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依据《承继法》第27条规则“遗言无效部分所触及的遗产以及遗言未处置的遗产”,应当依照法定承继处理。
(四)方式合法:
遗言能够选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方式,但不管哪种方式,都有必要契合法令的要求方有用。《承继法》第17条规则“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自书遗言在方式上只要是立遗言人亲笔书写,有签名,有日期,具有了这三条在方式上即可有用。本案立遗言人张老伯尽管亲笔书写遗言,且有签名,却没有注明立遗言的时刻。前面现已提过,缔结遗言的时刻对自书遗言是非常重要的要素,没有建立遗言的时刻,就无法判别遗言缔结的时刻,也就无法判别立遗言人立遗言时是否有民事行为才能。关于立遗言的时刻的重要性在《承继法若干意见》第40条也有清晰的规则,“公民在遗书中触及身后产业处置内容,确为死者实在意思的表明,有自己签字并注明晰年、月、日,又无相反依据的,可按自书遗言对待”。可见,假如没有注下一年、月、日,就不能依照自书遗言对待。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法院诉讼实行公证遗言的程序
(一).承认立遗言人逝世
1、天然逝世:律师应当获得医院的逝世证明或许其他职权单位的逝世证明;
2、意外事件或许触及违法的逝世:有医院证明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需求获得尸身处理单位的尸身承认证明;没有尸身承认证明的,需求获得职权机关的逝世证明。
(二).承认遗言的实在性
1、遗言由律师保存的,可是不归于密封遗言的,律师应当在取出遗言时,约请一至二位承继人、见证人参与,并做好提取遗言现场笔录,由提取人、承继人、见证人别离签字或盖章。
2、遗言虽密封,可是,稳妥箱里存在其他不密封文件或许物品,也应当依照前款实行。
3、遗言触及产业特别杂乱,承继人、受遗赠人、信任受益人较多的,应当约请公证员作提取遗言公证。
(三)、承认承继人
1、承继开端后,承继人、受遗赠人、信任受益人都实行的,应当核对他们的身份。
2、律师作为遗言实行人或许受托人,应当慎重、恰当处理当事人的身份。
(四)、招集承继人、受遗赠人、信任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前,揭露遗言
1、招集整体好坏关系人和见证人,律师应当向每一个参与人宣布正式通知函,宣布时刻应当在正式发布遗言之前三天。
2、密封遗言
4、好坏关系人对遗言没有贰言,揭露遗言后,遗言实行人能够将自己即将展开的作业向承继人、受遗赠人、信任受益人陈述,并请他们在陈述资料上签字认可。
(五)、搜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1、律师保管遗言,并作为遗言实行人的,应当定时向立遗言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搜集产业情况头绪,以便遗言实行时精确掌握遗产意向。
2、立遗言人逝世后,律师应当及时搜集遗产,遗产比较杂乱,应当及时与遗言实行协助人交流,承认搜集遗产计划。
3、遗产搜集计划承认后,律师应当向一切遗产保管人宣布《遗言实行人奉告函》,奉告一切遗产保管人,不得在遗言实行人实行遗言计划前,未经遗言实行人赞同将遗产转卖/在遗产上建立典当、质押以及任何担保物权/任何毁损、损坏遗产现况的行为/任何私行赞同非遗言实行人授权的赞同承继人提取遗产的行为。并奉告相关的法令结果。
4、立遗言人的人身稳妥没有指定受益人的,稳妥利益是遗产,遗言实行人依据稳妥公司的要求供给资料,向稳妥公司提出付出稳妥利益。
(六)、代缴税收、清偿债款,编制债款、费用和酬劳清册
遗言实行人应当对一切由于遗产和立遗言人的行为发生税收,进行代收代缴,可是,由于遗产过户、产权改变等引起的应当由受益人、承继人、受赠人承当的税收,遗言实行人不该今世缴。
(七)、切割遗产
遗言实行人署理一切与遗产以及立遗言人相关的胶葛,一切署理费在遗产中予以扣除,可是,触及遗言实行人本身是否合法的诉讼,署理费不能直接扣除。
(八)、向承继人、受益人交给遗产
1、向承继人、受益人交给遗产之前,应当向他们出具遗产处置结算陈述。
2、交给遗产,应当实行相关交给责任。
二、遗言收效的条件
(一)主体合法:
1、主体有必要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依据法令规则,立遗言时有必要要有行为才能,无行为才能人或约束行为才能所立的遗言,应属无效遗言。而承认遗言人是否具有遗言才能,应以立遗言人建立遗言时为准。
2、立遗言人的意思表明有必要实在,遗言人在神志不清的状况下所立的遗言也应确定无效,依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67条的规则“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况下所施行的民事行为,应当确定为无效”,由于这时的立遗言人现已无法表明实在意思。而判别立遗言人立遗言时状况是否清醒,也要以立遗言人建立遗言的时刻为准。
本案原告供给的被承继人张老伯的遗言,没有建立遗言的时刻,无法判别遗言缔结的时刻,也就无法判别立遗言人立遗言时是否神志清醒、是否有民事行为才能。
(二)客体合法:
1、遗言所处置的产业有必要是立遗言人的个人合法产业。遗产的规模只限于被承继人生前个人一切的产业,依据《承继法》第3条的规则,公民立遗言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产业享有处置权,假如对不归于个人的产业进行处置,就归于无效处置。《承继法》第26条规则“遗产在家庭共有产业中的,遗产切割时,应领先分出别人的产业”。
2、本案被承继人张老伯和李月是夫妻,1940年挂号成婚,妻子李月于1992年8月3日逝世。对归于李月一切的那一份遗产,李月逝世后,各承继人都没有表明过抛弃承继,依据《承继法》第25条的规则,应视为均现已承受承继。依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77条,“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未清晰表明抛弃承继的,视为承受承继,遗产未切割的,即为一起共有”。所以被告母亲李月留传的产业应归于合法承继人一起共有,而本案被承继人在遗言中明显处置了与妻子共有的产业,立遗言人处置了不归于自己的个人产业,该部分内容无效。
(三)内容合法:
遗言指遗言人生前依法定方式对其个人一切的产业进行处置的法令行为,遗言的内容不得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依据《承继法》第27条规则“遗言无效部分所触及的遗产以及遗言未处置的遗产”,应当依照法定承继处理。
(四)方式合法:
遗言能够选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方式,但不管哪种方式,都有必要契合法令的要求方有用。《承继法》第17条规则“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自书遗言在方式上只要是立遗言人亲笔书写,有签名,有日期,具有了这三条在方式上即可有用。本案立遗言人张老伯尽管亲笔书写遗言,且有签名,却没有注明立遗言的时刻。前面现已提过,缔结遗言的时刻对自书遗言是非常重要的要素,没有建立遗言的时刻,就无法判别遗言缔结的时刻,也就无法判别立遗言人立遗言时是否有民事行为才能。关于立遗言的时刻的重要性在《承继法若干意见》第40条也有清晰的规则,“公民在遗书中触及身后产业处置内容,确为死者实在意思的表明,有自己签字并注明晰年、月、日,又无相反依据的,可按自书遗言对待”。可见,假如没有注下一年、月、日,就不能依照自书遗言对待。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