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代理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18:51
在就医的时分发作了医疗危害后,受害者肯定是期望能够取得相应的补偿,保护个人的丢失的。可是在医疗危害理赔的进程中,有些人不期望自己的权益受损,又不想出庭出头,就计划找署理人。那么能够看看听讼网小编介绍的医疗危害补偿署理词。
医疗危害补偿署理词(范本)
审判员:
山东合意律师事务所承受原告蔺敬运的托付,指使我作为署理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本署理人承受托付后,了解了有关现实,查询了相关依据,造访了多位医疗范畴的骨外科专家,现结合法庭查询时查明的现实和依据,发表以下署理定见,请法庭予以参阅采用:
一、本案的案由定性为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是契合法令规则的。
本案在立案时,立案庭将案由定为医疗事故补偿胶葛。但在庭审时法庭将案由变更为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是契合法令精力规则的。案由由当事人之间的胶葛性质及当事人之间的法令联系所决议,不同的案由反映不同的法令联系,决议不同的法令适用,导致不同的受案规模和发作成果,关于非医疗事故的差错医疗行为,形成的人身、产业危害提起补偿诉讼,只需患者以为医者违规供给医疗服务,对其人身、产业形成危害,就有权提起补偿诉讼,此刻的案由如再冠以医疗事故危害补偿胶葛显着不能精确反映医患胶葛的法令联系,不能妥善解决医患胶葛。原告伤后到被告处住院医治两边形成了服务合同联系,从而清晰为医疗服务合同联系。患者到医院就医,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治服务的权力,负有付出医疗费用的职责,医院方享有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权力,负有及时正确及契合医疗标准为患者进行医治服务的职责,现被告呈现医疗差错行为,是显着违反其职责的行为。被告也认同医患联系存在,两边之间是医患医治和承受医治的权力和职责的医治联系。因为被告的差错行为导致了原告病的漏诊给原告的身体带来了极大地危害形成了严峻的成果。被告作为供给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供给耐性、仔细、全面的为患者服务的根本职责和职责,所以被告方应该全面、周到、详尽的为原告查病看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子的告诉》(2003年1月6日,法(2003)20号)第一条,法令实施后发作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补偿胶葛诉到法院的,参照法令的有关规则处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补偿胶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子案由规则(试行)》的告诉(法发(2000)26号)第一审法院立案时依据当事人的申述确认案由,当事人申述的法令联系与实践诉争的法令联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践存在的法令联系作为确认案由的依据。本案定性为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是正确的。
二、被告存在严峻的医疗差错行为。
原告蔺敬运自2006年1月19日受伤入住被告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医治后,被告的医师就没有为原告进行过仔细全面的查看服务,仅仅草草用石膏将原告的膝关节进行固定。在原告复诊时被告的医师依然坚持不再查看。从原告的病历中就能清楚地看出:1、在住院记录卡中记载了(1)右髋骨骨折(2)右下肢软安排挫裂伤;而一点点没有查看确诊右股骨颈的纪录。2、病历页中清晰记录了既往史:平常身体健康,体格查看:发育正常养分中等,神志清查体协作,颈软气管居中,甲状腺无肿大,心肺无反常,右膝前侧,右小腿上段前侧、右小腿中段前侧别离有裂口。但却恰恰没有查看右股骨颈的纪录。3、cr医学形象陈说的送检部位是右膝关节正侧位片,而就没有右股骨颈关节的送检要求。(4)在医嘱单中只记载了2006年1月16日为原告右下肢石膏外固定的手术,其它均为用药纪录,没有右股骨的医治纪录。证人王培娟也证明晰患者在做完石膏定位后,右腿向外歪斜,向医师反映后,医师仍未进行应该必要的查看。由此可见,被告的医师没有尽到医疗诊治进程中的留意职责,存在严峻的漏诊的医疗差错行为。被告在医疗事故判定的陈说辩论中也予以供认。尽管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否定该辩论定见不是自己的定见,而是卫生局的定见,可是判定书中清晰的载明晰是被告的辩论定见。卫生局不是该案的当事人何来的辩论定见?
三、原告的右股骨颈骨折是陈腐性骨折而非原发病所形成的。
被告供给的病例中记载原告的发育正常平常身体健康。而临沂市医学会却说患者右股骨颈变短,髋内翻,股骨变细是原发病所形成的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联系,医学会却没有阐明原告是患了何种原发病,原发病是怎样导致右股骨颈骨折?是概不担任的,不是本着科学公平担任的情绪。依据2007年3月22日新沂市人民医院cr查看陈说单(编号0735639)右股骨颈缩短,上弧线不接连大粗隆向上移位,形象:右股骨颈陈腐性骨折。2007年10月12日临沂市人民医院形象学查看陈说书(dr号093079):骨盆正位片右股骨颈骨折查看,骨折线仍清,见骨断端硬化,两断端间见空隙存在运端略向上移位。形象:右股骨颈骨折复查所见。能够证明原告的伤是陈腐性骨折而非所谓什么原发病所形成的,一起临沂市沂蒙司法法医判定所的判定书:依据外伤史及查看所见,结合原告的医治进程及在以上两院的形象学查看,判定以为原告右股骨颈陈腐性骨折能够确定。与原告提交的新沂市人民医院和临沂市人民医院的形象学判定陈说及相片以够彼此印证。
四、原告的危害成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联系。
原告伤后到被告医院就诊,接诊医师查看后发现原告右膝前及右小腿有伤,仅对膝关节进行了x线查看,没有对右股骨颈或右髋关节进行x线查看,形成了右股骨颈漏诊和漏治。医师没有尽到确诊进程中的留意职责,医师的医疗行为存在差错。因为接诊医师没有对原告进行必要的查看使得原告右股骨颈骨折漏诊没有得到及时正确的医治,形成了原告右股骨颈骨折变形愈合。原告右股骨颈骨折变形愈合是因为医师的差错医疗行为引起的。原告的危害成果与医师的差错行为存在因果联系。即便原告的本身危害也或许存在导致危害成果的发作,可是假如医师能够担任一点,能够仔细不大意,能够对原告进行必要的查看,对原告一切的危害进行及时正确的医治,也不会呈现现在严峻危害成果的发作。判定书对此也作了清晰的确定。
五、原告所提交的法医司法判定书是实在合法有用的依据应予确定。
原告在做医疗事故判定后,请求做了法医司法判定是契合法令规则的。临沂沂蒙司法法医判定所是经临沂市人民法院请求,山东省司法厅同意建立的,司法判定安排具有判定的资质,其判定的定论是公平威望的。这次庭审原告供给了临沂沂蒙司法法医判定所的资质证书。原告提交的法医司法判定书来历合法、内容实在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作为有用依据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子的告诉: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补偿胶葛需求进行司法判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对外托付司法判定办理规则》安排判定,原告托付法医司法判定并没有违反法令规则。依据被告的请求法院托付了日照市光亮法医司法判定所对原告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复检,保持了七级伤残等级。可是被告对原告的危害成果与被告是否有因果联系,原告的危害时刻,均没有请求从头判定,即可视为对该二项的判定确定没有定见予以认可。
六、临沂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判定书不该作为有用依据确定。
医学会依据卫生行政部门移送或两边当事人的一起托付所作出的医疗事故技能判定定论,主要是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医疗事故判定应当以现实为依据,契合医学科学原理,假如医疗事故判定不具有客观、科学、公平性,人民法院就不采用为依据。因为医疗事故判定定论是民事依据的一种,而非人民法院确定处理医疗胶葛中的仅有依据,其对法院确定现实不具有预决效能。因而法官对判定定论的实在性和精确性有权进行检查。假如将医疗判定定论作为处理医疗胶葛案子的仅有依据,这实践上是否定了人民法院依法对依据予以审阅的权力,也违反了人民法院处理案子应当遵从的“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的准则,那就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准则和法院终究裁判准则相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子时,不受制于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定见或定论,独立办案,在查清现实,辨明事非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理。临沂市医学会把显着的陈腐性骨折说成是原发病所形成的是显着的颠倒是非,内容严峻失实,不具有客观、科学、公平性。且本案是医疗服务合同胶葛而非医疗事故胶葛,该判定书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作为有用依据运用。
七、被告应对不存在医疗差错行为承当举证职责。
依据《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2条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现实或辩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依据加以证明,没有依据或依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承当晦气的成果。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安排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及不存在差错承当举证职责,也就是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施因果联系推定和差错推定准则。假如被告建议没有差错行为,请供给依据加以证明,不然即要承当补偿职责。
八、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
医疗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应当遭到民法及其理论的束缚,依据我国《立法法》第79条规则,法令的效能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不是对《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危害补偿的一般规则在特别范畴(医疗行为)适用的具体规则,不能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联系,在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应当适用上位法。《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49条规则,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安排不承当补偿职责。这条规则即与法令的规则不符。《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则,公民、法人因为差错危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危害别人的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据此,医疗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不只要恪守医疗服务标准,还应恪守民事活动标准,关于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民事行为上的医疗差错行为的,仍应承当民事补偿职责,所以本案不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
九、原告要求的补偿数额是合法有据的。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子的告诉》。原告蔺敬运是国有企业在岗员工,供给了工作证明,依照临沂市统计局出具的,2006年国有在岗员工平均工资22804元核算:1、伤残补助金:22804元×20年×40%=182432元;2、误工费:62.47元/天×652天=40730.44元;3、住院膳食补助费:8元/天×5天=40元;4、护理费:62.47元×5天=312.35元;5、医疗费:2000元;6、精力危害抚慰金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城镇居民年平均消费开销为8868元×3年=26604元;7、判定费5000元;以上算计257118.79元。
十、原告的危害成果是极端严峻的,给原告带来的危害和苦楚是无可补偿的。
因为被告的差错行为,形成原告右股骨颈骨折后变形愈合,形成原告右髋关节功能障碍,右下肢缩短3cm,被判定为七级伤残。不要小看了这个3cm,它能使人在走路时身体不再平衡,更不要小看了七级伤残,这意味着原告从此今后就再也不是一个正常的健康人了,将永久是一个残疾人,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工作,这个悲惨剧的结局本来是能够防止的,仅仅因为被告渎职的差错行为所形成的。原告是我的托付当事人,一起又是我日子中的好朋友,31岁的年纪正是芳华而立之年,正是创业斗争如日中天的好时分,现在却成了一个残废人。每逢我看到原告步履蹒跚的姿态,每逢我看到原告走路和上楼梯时那种费劲的神态,一种不可言喻的心酸味道便涌上了心头。原告还很年青,还有许多重要的工作需求他去做,还得养活爸爸妈妈妻儿,支撑着一个完好的家。试问:坐着对面的被告还有何脸面说你们没有职责,不承当补偿职责,你们莫非不为这种狡赖而感到惭愧吗?不为这种差错行为而感到懊悔吗?关于这个案子,我以为被告不是经过补偿而吃亏了,而是经过补偿更好地促进了被告今后做好更好的办理工作,进步医师的敬业奉献精力。试想:医师手中把握的是生命,法令的真理莫过于人权,人权的中心同样是生命,被告给原告带来严峻危害的成果理应承当补偿职责。
综上所述,因为被告的医疗差错行为,给原告的肉体上形成了极大的危害,心灵上带来了永久的苦楚,被告就应该对这种差错行为担任,承当补偿职责。请法庭给原告一个公正,还法令一个公平缓正义。
以上署理定见,请法庭予以充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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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危害补偿署理词(范本)
审判员:
山东合意律师事务所承受原告蔺敬运的托付,指使我作为署理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本署理人承受托付后,了解了有关现实,查询了相关依据,造访了多位医疗范畴的骨外科专家,现结合法庭查询时查明的现实和依据,发表以下署理定见,请法庭予以参阅采用:
一、本案的案由定性为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是契合法令规则的。
本案在立案时,立案庭将案由定为医疗事故补偿胶葛。但在庭审时法庭将案由变更为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是契合法令精力规则的。案由由当事人之间的胶葛性质及当事人之间的法令联系所决议,不同的案由反映不同的法令联系,决议不同的法令适用,导致不同的受案规模和发作成果,关于非医疗事故的差错医疗行为,形成的人身、产业危害提起补偿诉讼,只需患者以为医者违规供给医疗服务,对其人身、产业形成危害,就有权提起补偿诉讼,此刻的案由如再冠以医疗事故危害补偿胶葛显着不能精确反映医患胶葛的法令联系,不能妥善解决医患胶葛。原告伤后到被告处住院医治两边形成了服务合同联系,从而清晰为医疗服务合同联系。患者到医院就医,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治服务的权力,负有付出医疗费用的职责,医院方享有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权力,负有及时正确及契合医疗标准为患者进行医治服务的职责,现被告呈现医疗差错行为,是显着违反其职责的行为。被告也认同医患联系存在,两边之间是医患医治和承受医治的权力和职责的医治联系。因为被告的差错行为导致了原告病的漏诊给原告的身体带来了极大地危害形成了严峻的成果。被告作为供给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供给耐性、仔细、全面的为患者服务的根本职责和职责,所以被告方应该全面、周到、详尽的为原告查病看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子的告诉》(2003年1月6日,法(2003)20号)第一条,法令实施后发作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补偿胶葛诉到法院的,参照法令的有关规则处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补偿胶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子案由规则(试行)》的告诉(法发(2000)26号)第一审法院立案时依据当事人的申述确认案由,当事人申述的法令联系与实践诉争的法令联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践存在的法令联系作为确认案由的依据。本案定性为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是正确的。
二、被告存在严峻的医疗差错行为。
原告蔺敬运自2006年1月19日受伤入住被告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医治后,被告的医师就没有为原告进行过仔细全面的查看服务,仅仅草草用石膏将原告的膝关节进行固定。在原告复诊时被告的医师依然坚持不再查看。从原告的病历中就能清楚地看出:1、在住院记录卡中记载了(1)右髋骨骨折(2)右下肢软安排挫裂伤;而一点点没有查看确诊右股骨颈的纪录。2、病历页中清晰记录了既往史:平常身体健康,体格查看:发育正常养分中等,神志清查体协作,颈软气管居中,甲状腺无肿大,心肺无反常,右膝前侧,右小腿上段前侧、右小腿中段前侧别离有裂口。但却恰恰没有查看右股骨颈的纪录。3、cr医学形象陈说的送检部位是右膝关节正侧位片,而就没有右股骨颈关节的送检要求。(4)在医嘱单中只记载了2006年1月16日为原告右下肢石膏外固定的手术,其它均为用药纪录,没有右股骨的医治纪录。证人王培娟也证明晰患者在做完石膏定位后,右腿向外歪斜,向医师反映后,医师仍未进行应该必要的查看。由此可见,被告的医师没有尽到医疗诊治进程中的留意职责,存在严峻的漏诊的医疗差错行为。被告在医疗事故判定的陈说辩论中也予以供认。尽管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否定该辩论定见不是自己的定见,而是卫生局的定见,可是判定书中清晰的载明晰是被告的辩论定见。卫生局不是该案的当事人何来的辩论定见?
三、原告的右股骨颈骨折是陈腐性骨折而非原发病所形成的。
被告供给的病例中记载原告的发育正常平常身体健康。而临沂市医学会却说患者右股骨颈变短,髋内翻,股骨变细是原发病所形成的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联系,医学会却没有阐明原告是患了何种原发病,原发病是怎样导致右股骨颈骨折?是概不担任的,不是本着科学公平担任的情绪。依据2007年3月22日新沂市人民医院cr查看陈说单(编号0735639)右股骨颈缩短,上弧线不接连大粗隆向上移位,形象:右股骨颈陈腐性骨折。2007年10月12日临沂市人民医院形象学查看陈说书(dr号093079):骨盆正位片右股骨颈骨折查看,骨折线仍清,见骨断端硬化,两断端间见空隙存在运端略向上移位。形象:右股骨颈骨折复查所见。能够证明原告的伤是陈腐性骨折而非所谓什么原发病所形成的,一起临沂市沂蒙司法法医判定所的判定书:依据外伤史及查看所见,结合原告的医治进程及在以上两院的形象学查看,判定以为原告右股骨颈陈腐性骨折能够确定。与原告提交的新沂市人民医院和临沂市人民医院的形象学判定陈说及相片以够彼此印证。
四、原告的危害成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联系。
原告伤后到被告医院就诊,接诊医师查看后发现原告右膝前及右小腿有伤,仅对膝关节进行了x线查看,没有对右股骨颈或右髋关节进行x线查看,形成了右股骨颈漏诊和漏治。医师没有尽到确诊进程中的留意职责,医师的医疗行为存在差错。因为接诊医师没有对原告进行必要的查看使得原告右股骨颈骨折漏诊没有得到及时正确的医治,形成了原告右股骨颈骨折变形愈合。原告右股骨颈骨折变形愈合是因为医师的差错医疗行为引起的。原告的危害成果与医师的差错行为存在因果联系。即便原告的本身危害也或许存在导致危害成果的发作,可是假如医师能够担任一点,能够仔细不大意,能够对原告进行必要的查看,对原告一切的危害进行及时正确的医治,也不会呈现现在严峻危害成果的发作。判定书对此也作了清晰的确定。
五、原告所提交的法医司法判定书是实在合法有用的依据应予确定。
原告在做医疗事故判定后,请求做了法医司法判定是契合法令规则的。临沂沂蒙司法法医判定所是经临沂市人民法院请求,山东省司法厅同意建立的,司法判定安排具有判定的资质,其判定的定论是公平威望的。这次庭审原告供给了临沂沂蒙司法法医判定所的资质证书。原告提交的法医司法判定书来历合法、内容实在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作为有用依据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子的告诉: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补偿胶葛需求进行司法判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对外托付司法判定办理规则》安排判定,原告托付法医司法判定并没有违反法令规则。依据被告的请求法院托付了日照市光亮法医司法判定所对原告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复检,保持了七级伤残等级。可是被告对原告的危害成果与被告是否有因果联系,原告的危害时刻,均没有请求从头判定,即可视为对该二项的判定确定没有定见予以认可。
六、临沂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判定书不该作为有用依据确定。
医学会依据卫生行政部门移送或两边当事人的一起托付所作出的医疗事故技能判定定论,主要是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医疗事故判定应当以现实为依据,契合医学科学原理,假如医疗事故判定不具有客观、科学、公平性,人民法院就不采用为依据。因为医疗事故判定定论是民事依据的一种,而非人民法院确定处理医疗胶葛中的仅有依据,其对法院确定现实不具有预决效能。因而法官对判定定论的实在性和精确性有权进行检查。假如将医疗判定定论作为处理医疗胶葛案子的仅有依据,这实践上是否定了人民法院依法对依据予以审阅的权力,也违反了人民法院处理案子应当遵从的“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的准则,那就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准则和法院终究裁判准则相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子时,不受制于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定见或定论,独立办案,在查清现实,辨明事非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理。临沂市医学会把显着的陈腐性骨折说成是原发病所形成的是显着的颠倒是非,内容严峻失实,不具有客观、科学、公平性。且本案是医疗服务合同胶葛而非医疗事故胶葛,该判定书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作为有用依据运用。
七、被告应对不存在医疗差错行为承当举证职责。
依据《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2条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现实或辩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依据加以证明,没有依据或依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承当晦气的成果。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安排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及不存在差错承当举证职责,也就是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施因果联系推定和差错推定准则。假如被告建议没有差错行为,请供给依据加以证明,不然即要承当补偿职责。
八、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
医疗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应当遭到民法及其理论的束缚,依据我国《立法法》第79条规则,法令的效能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不是对《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危害补偿的一般规则在特别范畴(医疗行为)适用的具体规则,不能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联系,在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应当适用上位法。《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49条规则,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安排不承当补偿职责。这条规则即与法令的规则不符。《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则,公民、法人因为差错危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危害别人的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据此,医疗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不只要恪守医疗服务标准,还应恪守民事活动标准,关于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民事行为上的医疗差错行为的,仍应承当民事补偿职责,所以本案不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
九、原告要求的补偿数额是合法有据的。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子的告诉》。原告蔺敬运是国有企业在岗员工,供给了工作证明,依照临沂市统计局出具的,2006年国有在岗员工平均工资22804元核算:1、伤残补助金:22804元×20年×40%=182432元;2、误工费:62.47元/天×652天=40730.44元;3、住院膳食补助费:8元/天×5天=40元;4、护理费:62.47元×5天=312.35元;5、医疗费:2000元;6、精力危害抚慰金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城镇居民年平均消费开销为8868元×3年=26604元;7、判定费5000元;以上算计257118.79元。
十、原告的危害成果是极端严峻的,给原告带来的危害和苦楚是无可补偿的。
因为被告的差错行为,形成原告右股骨颈骨折后变形愈合,形成原告右髋关节功能障碍,右下肢缩短3cm,被判定为七级伤残。不要小看了这个3cm,它能使人在走路时身体不再平衡,更不要小看了七级伤残,这意味着原告从此今后就再也不是一个正常的健康人了,将永久是一个残疾人,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工作,这个悲惨剧的结局本来是能够防止的,仅仅因为被告渎职的差错行为所形成的。原告是我的托付当事人,一起又是我日子中的好朋友,31岁的年纪正是芳华而立之年,正是创业斗争如日中天的好时分,现在却成了一个残废人。每逢我看到原告步履蹒跚的姿态,每逢我看到原告走路和上楼梯时那种费劲的神态,一种不可言喻的心酸味道便涌上了心头。原告还很年青,还有许多重要的工作需求他去做,还得养活爸爸妈妈妻儿,支撑着一个完好的家。试问:坐着对面的被告还有何脸面说你们没有职责,不承当补偿职责,你们莫非不为这种狡赖而感到惭愧吗?不为这种差错行为而感到懊悔吗?关于这个案子,我以为被告不是经过补偿而吃亏了,而是经过补偿更好地促进了被告今后做好更好的办理工作,进步医师的敬业奉献精力。试想:医师手中把握的是生命,法令的真理莫过于人权,人权的中心同样是生命,被告给原告带来严峻危害的成果理应承当补偿职责。
综上所述,因为被告的医疗差错行为,给原告的肉体上形成了极大的危害,心灵上带来了永久的苦楚,被告就应该对这种差错行为担任,承当补偿职责。请法庭给原告一个公正,还法令一个公平缓正义。
以上署理定见,请法庭予以充沛采用。
假如关于一些医疗危害补偿力不从心时,那么能够经过在线咨询体系问询听讼网律师,请他们给予你相应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