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判3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1:45被告对事端负全责
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驭经不合法改装的三菱轿车,与火伴驾驭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动身,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被告人胡斌与火伴严峻超速行驶并时有彼此追逐的景象。当晚20时08分,被告人胡斌驾驭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留意调查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2006年结业于浙江大学,死前在一家通讯公司作业)。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上。事发后,胡斌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端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害而逝世。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判定,胡斌其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端负悉数职责。
此案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以为,被告人胡斌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规,驾驭机动车辆在城市路途上严峻超速行驶,形成一人逝世并负事端悉数职责,其行为构成交通闯祸罪。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躲避法令追查,其亲属也能活跃补偿被害人家族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驭不合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首要路途上严峻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火伴彼此追逐,在住所密布区域的人行横道上闯祸并致人逝世,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违法情节严峻,应从重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两边家族都喊不公平
被告人胡斌亲属,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搭档等各界大众60多人旁听了宣判。此前,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补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补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一百一十三万零一百元。针对宣判成果,两边家长均表明不公平。
受害人谭卓的父亲谭跃表明对审判成果很绝望。他说,之前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已指出胡斌的行为是比较恶劣的,不应该只判三年。“我会向高一级法院请求审判监督程序。”谭跃以为,杭州中院或许也会得出相同的成果,所以他预备向浙江省高院或许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现在他正向有关律师咨询相关事宜。而胡斌的母亲庭审出来后一直在哭,她对记者说“太不公平了”,之后再也没说什么。胡斌的爸爸也通知记者,他现在心境很欠好,他们只能听其自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