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02:5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1994年5月12日)
第二十六条 侵略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补偿金依照国家上年度员工日平均薪酬核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约束人身自由期间的薪酬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付出被约束人身自由的补偿金的批复(2000年1月26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年6月22日〔1999〕辽法委赔疑字第1号《关于被约束人身自由期间的薪酬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付出被约束人身自由的补偿金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的危害进行的补偿。国家补偿与企业补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法,不该混杂。依据国家补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则,补偿义务机关应作出补偿决议。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答复(1998年3月18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郭运森诉官渡分局"行政侵权补偿"上诉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一种定见:即《国家补偿法》第二十七条 (一)项所规则的因误工削减的收入的补偿金应按"国家上年度员工日平均薪酬′实践误工工日"的公式核算,所乘之积超越国家上年度员工年平均薪酬的五倍的,亦只能按国家上年度员工年平均薪酬的五倍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