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9:40
在当时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案子的审理过程中,稳妥公司一般以为自己不应当承当诉讼费用,详细法律依据是我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款》(下称《稳妥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端发生的裁定或许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归于交强险职责革除的项目,作为稳妥公司不担任补偿和垫支。”
但是,从交强险的立法规划来看,其维护的利益中心是不特定的事端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意图便是为了使事端受害人敏捷、直接取得稳妥合同确认的保证。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稳妥公司怠于行使人身危害补偿义务,因而,作为对违反立法本意的赏罚,理应由稳妥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一起,我国《稳妥法》第五十一条规则:“职责稳妥的被稳妥人因给第三者形成危害的稳妥事端而被提起裁定或许诉讼的,除合同还有约好外,由被稳妥人付出的裁定或许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稳妥人承当。”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准则,该法条的适用效能明显优于《稳妥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而,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的诉讼费用,法院一般判定由稳妥公司埋单。
但是,从交强险的立法规划来看,其维护的利益中心是不特定的事端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意图便是为了使事端受害人敏捷、直接取得稳妥合同确认的保证。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稳妥公司怠于行使人身危害补偿义务,因而,作为对违反立法本意的赏罚,理应由稳妥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一起,我国《稳妥法》第五十一条规则:“职责稳妥的被稳妥人因给第三者形成危害的稳妥事端而被提起裁定或许诉讼的,除合同还有约好外,由被稳妥人付出的裁定或许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稳妥人承当。”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准则,该法条的适用效能明显优于《稳妥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而,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的诉讼费用,法院一般判定由稳妥公司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