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有你名就是你的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12:06夫妻本是同林鸟,离婚三年再聚首,聚首不为情和义,只因产业未“均分”。一对夫妻离婚后,当女方得知男方处理的房子产权挂号证上有自己姓名时,要求将房产切割,男方拒绝后女方将其诉至法院。昨日,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该起离婚后产业纠纷案的判定:驳回原告女方诉讼请求,并由其承当案子受理费6550元。
案情
2008年6月,马某与许某成婚,后因家庭对立于2013年4月协议离婚。2015年6月,马某忽然接到许某告诉,要求其帮忙处理两边婚姻期间共住宅子的过户手续。在得知涉案房子房产证现已下发,产权挂号证上将其挂号为共有权人后,马某要求许某将涉案房子作为一起产业进行切割。遭到许某拒绝后,马某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涉案房子(价值35万)归其一切。经法院查明,原、被告两边系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育、一起产业切割及住宅等事项予以安排。其间关于住宅约好:“两边婚后寓居的房子属男方爸爸妈妈一切,离婚后房子产权归男方爸爸妈妈,两边无房产纠纷。”另查明,涉案房子系黄某(许某母亲)于2008年4月8日、2008年4月29日别离交纳各项费用21万余元购得,后由许某签定购房合同。原告马某提交的出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第一联)系黄某为将房产证处理在许某名下而将付款人一栏中“黄**”的姓名涂改为许某的姓名。
判定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夫妻一起产业的实质在于系夫妻两边一起劳动所得,两边都对产业的构成作出了奉献。涉案房产是被告之母在原、被告婚前全额出资,并由被告自己与产权单位签定购房合同购买的。黄某将自己的姓名涂改为其子许某的姓名,标明其赞同将房子产权挂号在许某名下。涉诉房子的购房款并不是原、被告婚后获得,该部分价值也并非二人婚后所发明或新增收入。从社会常理动身,应将黄某对诉争房子的出资认定为对其子许某的赠与。被告许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购房合同,履行了交给房款的合同责任,其获得房产品权是产业权力的天然转化。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房产挂号的行为,实践是婚前产业权力在等待后变成物权的进程。
在请求房子产权挂号时,因为原告自己无法参加签定抛弃产权声明,为在规则期限内办证,被告只得持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前往处理,请求挂号为夫妻一起一切。原告亦认可其未亲身参加参加处理的现实。关于该涉案房产,被告并无赠与原告的意思表明,仅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挂号在夫妻两边名下。但购房款系被告一方于婚前全额付出,婚前婚后原告均未付出过任何金钱,对房子的获得未作出任何奉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挂号机关发给权力人作为其享有权力的证明,但不动产权属证书只具有“推定的依据效能”,不具有“肯定”的依据力。应结合房款付出时刻、金钱付出人和挂号产权状况等要素归纳确认房子一切权的性质。综上,涉诉房子不能作为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撑,故作出了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