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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龙正当防卫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21:10
    「案情」    被告人:牛津龙,男,29岁,河北省新乐县人,系天津市铝合金厂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向阳楼3号楼2门9号。1992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2日取保候审。    顺便民事原告人(被害人):李志泉,男,34岁,天津市人,个体经营者,住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19号楼1门1号,1974年、1975年和1982年别离因流氓、打斗及赌博被拘留、罚款和劳动教养二年。    1992年9月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牛津龙替其妻杨培晶在天津市南开区立新里商场卖布头。刚饮过酒的被害人李志泉走过来指着一块布头要牛拿给他,牛问明状况后通知李说布头小,不行做衬衣的料,但仍是将布头拿给了李志泉。李接过布头简略看了一下,即扔到牛津龙的脸上,牛拿过布头也抽了李志泉的面部一下,两边发作口角,经别人劝开。牛津龙为防止事态扩展,匆促拾掇部分布头脱离商场。牛脱离商场不久,李志泉带着一个纹身的男青年回来原地。纹身青年过来就抢拿牛津龙货摊周围刘玉荣货摊的布头,刘说“这布头是我的。”在别人的劝说下,纹身青年才将布头放下,然后离去。李志泉仍留在商场没走。 当日下午5时许,牛津龙回来商场拾掇余下的布头时,被等候多时的李志泉发现。李即追上去用拳头击打牛的面部。将牛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眼镜碎片划破了牛的眼皮,但牛没有还手。接着李志泉又用右臂夹住牛津龙的颈部,持续殴伤牛。因为李的身体健壮巨大,牛的身体瘦弱,牛挣脱不开。牛津龙为逃脱挨揍,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李志泉乱捅。先将李的右手臂捅伤,但李仍未中止对牛的殴伤,后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牛铺开,牛也没有再捅李。在商场管理人员赶到后,牛津龙将水果刀交给管理人员,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李志泉的腹部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审判」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牛津龙犯成心损伤罪,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李志泉也向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顺便民事诉讼,要求牛津龙补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南开区人民法院通过兼并审理后,于1993年6月5日作出刑事顺便民事判定,以成心损伤罪判处牛津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补偿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志泉经济损失人民币3421.5元。被告人牛津龙不服,以其行为归于正当防卫为理由提出上诉。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原审判定确定牛津龙犯成心损伤罪的现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993年8月25日裁决吊销原判,发回重审。 南开区人民法院通过重审以为,被告人牛津龙在遭受被害人李志泉殴伤时,持刀将李志泉捅成重伤,归于防卫过当,构成成心损伤罪,应依法惩办;其损伤行为给被害人形成经济损失亦应补偿。念被告人系初犯,其行为属防卫过当,违法后又能投案自首,故依法减轻处分。应当指出,被害人李志泉是本案的挑起者,且首要着手殴伤被告人,在本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经济补偿一节本院酌情予以判处。据此,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九条的规则,于1993年11月22日作出刑事顺便民事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牛津龙犯成心损伤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牛津龙补偿李志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285.03元,现已交给1000元,余款在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作案凶器折叠水果刀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牛津龙不服,仍以其行为归于正当防卫为理由,提出上诉。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二审审理以为,上诉人牛津龙在遭到李志泉的不法寻衅时,为防止事态扩展,采取了抑制和逃避的情绪。后在李志泉对他进行殴伤,身体、健康遭到严重威胁的状况下,为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逼用随身携带运用的水果刀将李志泉捅伤。牛津龙阻止不法侵害后,没有持续捅刺李志泉,而是自动投案自首。足见牛津龙捅伤李志泉的行为归于正当防卫,并且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根本相适应,没有超越必要极限,不应负刑事责任。原审判定确定牛津龙的行为归于防卫行为是正确的,但确定其行为归于防卫过当欠妥。据此,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三十六条的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榜首款的规则,于1994年5月6日作出刑事判定如下: 一、吊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重审判定; 二、宣告牛津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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