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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10:28
发布部分:国家国有财物办理局发布文号:〔1996〕外经贸计财字第388号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 现将国家国有财物办理局《关于标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资企发〔1996〕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 附件:关于标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  附件   关于标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 (国资企发〔1996〕58号)  国务院有关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财物办理局(办公室): 为了认真贯彻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办理的有关法规及告诉,进一步加强和标准国有股权办理工作,保护国有股权益,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告诉: 一、国有股权办理批阅程序 (一)国有财物占用单位建议建立或国有财物占用单位改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时,国有股权由当地有关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办理事宜由当地国有财物办理部分逐级审阅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财物办理部分批阅,批阅文件报国家国有财物办理局存案;国有股权由中心有关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办理事宜由中心企业主管部分审阅后,报国家国有财物办理局批阅。国家和各省级国有财物办理部分关于国有股权办理事宜的批阅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管部分发行审阅的必备文件。 (二)国有财物占用单位建议建立或国有财物占用单位改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等)时,国有股权办理事宜由当地国有财物办理部分逐级审阅或由中心企业主管部分审阅后报国家国有财物办理局批阅,该批阅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管部分发行审阅的必备文件。 (三)国家股股东和作为建议人的国有法人股股东转让其享有的上市公司配股权时,国有股权办理事宜由当地国有财物办理部分逐级审阅或由中心企业主管部分审阅后报国家国有财物办理局复审,该复审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管部分复审配股的必备文件。 (四)国家股股东和作为建议人的国有法人股股东转让其具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包括向外商转让股权)时,国有股权办理事宜由国有财物办理部分逐级审阅(中心企业由中国企业主管部分审阅)后报国家国有财物办理局赞同或由国家国有财物办理局会同有关部分赞同;以上赞同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管部分赞同股东过户的必备文件。 国有股股东转让其具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包括向外商转让)时,股权由当地有关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办理事宜由当地国有财物办理部分逐级审阅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财物办理部分批阅;股权由中心有关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办理事宜由中心企业主管部分审阅后报国家国有财物办理局批阅。 国有股股东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待有关法规发布后按规则履行。 二、国有股权办理审阅批复的内容 (一)建立公司和发行股票时国有肌权办理审阅批复的内容 1.财物重组计划; 2.财物评价成果; 3.折股计划以及股权性质、发行前的股权结构和持股单位; 4.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后股本总额、股权结构以及持股单位; 5.估计发行市盈率和发行价格; 6.其它。 (二)转让配股权时国有股权办理审阅批复的内容 1.赞同持股单位拥护公司配股但又转让配股权的理由以及公司配股计划; 2.持股单位应享有的配股、认购配股的数量和方法; 3.持股单位转让配股权的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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