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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做保证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09:02
能够做确保人的要求具有必定经济实力的民事主体才干充任确保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功能部门不能做确保人,具体的内容请阅览下文。
哪些人能够做确保人
确保人是指依据确保合同的约好,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向债权人承当担保职责的当事人。依据确保人所承当的确保职责是一种经济职责,因而,只要具有必定经济实力的民事主体才干充任确保人。对此,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则,具有代为清偿债款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能够做确保人。
哪些安排不能做确保人
依据《担保法》的规则,某些安排不得担任确保人,或许只能在必定条件下担任确保人。这些安排包含: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享有国家财政预算拨付的经费,这些经费只能用于实行其所承当的相应国家功能和付出工作人员的薪酬,而不能用于任何经营活动,包含为别人供给担保。可是,在运用外国政府或许世界经济安排借款进行转贷时,假如通过国务院同意,国家机关能够作为确保人。
2、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公共利益而建立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经济活动。假如答应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确保人,不免会对公共利益有所危害。因而,我国《担保法》第9条明确规则:“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确保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功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下设的、依法获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分厂、销售部等,具有必定的对外经营权。企业法人的功能部门则指企业法人所建立的、没有对外经营权的内部功能部门,如公司的人事部、财务部、车间等。
因为企业的功能部门既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有对外经营权,因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经济往来,包含供给确保。如其对外供给确保时,该确保合同无效。可是,假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其法人的书面授权,能够在授权范围内供给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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