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1:59[摘要]海上货品运输货损稳妥代位求偿胶葛中,作为原告的稳妥公司对非稳妥事端的赔付,在被告提出清晰、有用的抗辩时,稳妥公司不能获得代位求偿权。
[关键词]海上货品运输;货损稳妥;代位求偿权
一、案情
2003年 1月 7日,被告船务公司所属船只承运粮油库房邮寄的一批玉米 1466.7吨,装港营口,卸港厦门。装货结束其时气温约 -18°C,港内水域很多结冰,无法开航。 8日该船跟从外轮出港,航经冰区,冰区规模约 45海里,进入冰区后,没有尽到杰出船艺和慎重驾驭的职责,导致船只破孔,货品受损。 13日该船抵厦门港卸货,14日发现舱内玉米严峻结冰水湿,经勘查发现船壳水线下右舷锚链孔后约 5米处呈现破孔,海水从破孔进入舱内。经查验承认受损玉米 458.8吨。案涉货品由原告稳妥公司承保,依据原告签发的国内水路、陆路货品运输稳妥单,被稳妥人为粮油库房,稳妥金额为 150万元,承稳妥别为根本险。稳妥条款约好根本险的稳妥职责之一为“因为运输工具发作磕碰、停滞、触礁、倾覆、淹没、越轨或地道、码头崩塌所形成的丢失”。 2003年 5月 28日,稳妥公司向粮油库房赔付 440605.62元。为此,稳妥公司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船务公司赔付货品丢失 440605.62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辩称,船只遭受冰区发作船体破孔所形成的的货损不是国内水路、陆路货品运输稳妥条款根本险的稳妥规模,该条款所列的磕碰仅指船只之间的磕碰,而不包括船体触碰冰凌,原告据以申述的是超出稳妥职责规模的赔付,依法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二、审判
海事法院经审理以为,案涉稳妥合同建立。粮油库房将货品交由船务公司承运,在飞行途中发作货损,依据《合同法》第 311条、《国内水路货品运输规矩》第 48条的规则,其享有对船务公司的危害补偿恳求权。原告作为货品运输的稳妥人,依稳妥合同赔付 440605.62元,依据《海商法》第 252条、《稳妥法》第 45条第一款的规则,可依法代位行使求偿权。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准则,第三人不得以稳妥人按照稳妥合同的条款不承当稳妥金付出职责为由,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进行抗辩。即便船务公司有权征引稳妥合同条款为自己抗辩,其亦需证明丢失归于在外职责,但现有依据不足以支撑船务公司的建议。海事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4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9 3条、《海商法》第 252条第一款、《稳妥法》第 45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定被告船务公司赔付原告稳妥公司 440605.62元及相应利息。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就代位求偿权的上诉理由如其辩论定见。在审理过程中,经高级法院调停两边当事人自愿达到调停协议,由被告赔付原告 33万元。
三、剖析
本案是一同海上稳妥代位求偿胶葛案,从被告的抗辩剖析,触及的首要法令问题是稳妥公司对非稳妥事端的赔付能否获得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
稳妥代位是指在财产稳妥中,稳妥人按照约好赔付了被稳妥人的悉数丢失或部分丢失之后,替代被稳妥人的位置,行使被稳妥人所具有的对丢失的一切权力和救助。一般,稳妥代位中,稳妥人按照稳妥合同的约好向被稳妥人实行补偿职责后,依法获得被稳妥人对稳妥标的的所有权或对第三人享有的补偿恳求权。稳妥人因稳妥代位法令行为获得的权力即为稳妥代位权。 [1]本案不触及物上代位,而仅触及对第三人的补偿恳求权。对此,《稳妥法》第 45条第一款规则,因第三者对稳妥标的的危害而形成稳妥事端的,稳妥人自向被稳妥人补偿稳妥金之日起,在补偿金额规模内代位行使被稳妥人对第三者恳求补偿的权力。何谓稳妥事端,《稳妥法》第16条规则,稳妥事端是指稳妥合同约好的稳妥职责规模内的事端。《海商法》第 252条规则,稳妥标的发作稳妥职责规模内的丢失是由第三人形成的,被稳妥人向第三人要求补偿的权力,自稳妥人付出补偿之日起,相应搬运给稳妥人。稳妥合同建立时,稳妥人依法获得的稳妥代位权,惟有在契合法令规则的条件时,才能够行使。 [2]我国立法并未专门对稳妥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做出规则,但从上述规则可知,稳妥人行使对第三人的补偿恳求权的条件之一是其针对第三人形成的稳妥事端作出赔付,也就是说若稳妥人对第三人形成的非稳妥事端作出赔付,则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有观念以为,稳妥人行使代位权,仅以其事实上给付稳妥补偿金为必要,至于稳妥人的稳妥给付,按照稳妥合同是否源于稳妥人的稳妥给付职责,在所不问;稳妥人在其稳妥给付的规模内,能够行使稳妥代位权。 [3]笔者以为,依据我国现行法,这种观念是过错的。稳妥人稳妥职责规模外的给付并不能获得稳妥代位权,但从权力转让的视点剖析,在稳妥人为自愿给付后,被稳妥人一般会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对第三人索赔权转让给稳妥人,参照《合同法》第 80条的规则, [4]只需将此种转让告诉第三人,稳妥人即可获得索赔权,这种索赔权与稳妥代位权虽有许多相似之处,但这两种权力获得及行使的法令依据显然是不同的。笔者对此问题了解的正确性能够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下发各下级法院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答》第 160问中得到印证,即“稳妥人行使代位恳求补偿权力应当限定在什么规模 ?答:稳妥人超出稳妥职责规模给付稳妥补偿的,在第三人提出清晰而有用抗辩时,对超出稳妥职责规模的赔付,稳妥人不能行使代位恳求补偿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