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最新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06:0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敲诈勒索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实施。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违法,维护公私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处理敲诈勒索刑事案子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资产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别离确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则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则的数额起伏内,共同研究确认本地区履行的详细数额规范,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资产,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规范能够依照本解说第一条规则规范的百分之五十确认: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分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分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许损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即将实施放火、爆破等损害公共安全违法或许成心杀人、劫持等严峻侵略公民人身权利违法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使用或许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士、新闻工作者等特别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则的“屡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资产,具有本解说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则的景象之一,数额到达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能够别离确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确定为违法情节细微,不申述或许免予刑事处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分情节的;(二)没有参加分赃或许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体谅的;
(四)其他情节细微、损害不大的。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资产,取得体谅的,一般不认为是违法;确定为违法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作存在差错的,依据被害人差错程度和案子其他状况,能够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明显细微损害不大的,不认为是违法。
第七条 明知别人实施敲诈勒索违法,为其供给信用卡、手机卡、通讯东西、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协助的,以共同违法论处。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分金;被告人没有取得资产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分金。
第九条 本解说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确定规范问题的规则》(法释〔2000〕11号)一起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说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敲诈勒索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实施。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违法,维护公私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处理敲诈勒索刑事案子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资产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别离确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则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则的数额起伏内,共同研究确认本地区履行的详细数额规范,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资产,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规范能够依照本解说第一条规则规范的百分之五十确认: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分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分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许损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即将实施放火、爆破等损害公共安全违法或许成心杀人、劫持等严峻侵略公民人身权利违法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使用或许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士、新闻工作者等特别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则的“屡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资产,具有本解说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则的景象之一,数额到达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能够别离确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确定为违法情节细微,不申述或许免予刑事处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分情节的;(二)没有参加分赃或许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体谅的;
(四)其他情节细微、损害不大的。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资产,取得体谅的,一般不认为是违法;确定为违法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作存在差错的,依据被害人差错程度和案子其他状况,能够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明显细微损害不大的,不认为是违法。
第七条 明知别人实施敲诈勒索违法,为其供给信用卡、手机卡、通讯东西、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协助的,以共同违法论处。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分金;被告人没有取得资产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分金。
第九条 本解说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确定规范问题的规则》(法释〔2000〕11号)一起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说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